日前臺北市發生女童被歹徒隨機挑選割喉殺害的事件,再度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刑罰乃至於死刑議題的關注。事實上,不只是重大的兇殺事件,上至整肅貪官汙吏,下至酒駕、性侵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安問題,我們都已習慣使用刑事制裁作為解決問題的最主要手段。也因此,當這套龐大的刑事系統運作的結果無法適切回應民意的需求時,往往就造成民怨或對司法制度不信任。筆者所關心的研究課題,正是從考察當代的刑事體系,包含從法規範形成的刑事立法階段、法規範適用至具體案件的刑事司法階段、實現法律效果的刑事執行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關注在刑事手段究竟能解決哪些問題?以及其可能間接造成的負面影響?

先從最單純的事實資訊說起。我國目前約有6萬餘人收容在監所內。從2005年到現在,近10年來的統計結果顯示,始終維持6萬人至63千人上下,只有2007年因實施減刑條例,該年度的收容人數驟降至53千多人。不過,驟降的結果並沒有繼續維持,隔年隨即回升至63千多人。我國監獄的超收狀況也始終維持在超額收容率(實際收容人數/監所收容定額-115%~21%上下,只有2007年實施減刑條例,超額收容率降至1.2%。和日本比較發現,總人口約莫是臺灣4倍的日本,實際收容人數僅有7萬多人。

除了單純的監禁率數據之外,我們必須瞭解的是,人類社會對待犯罪者的方式仍是以特定的封閉設施來處理,透過剝奪其身體行動自由給予苦痛。但是,20世紀初期以後的刑事政策新思潮,對於刑罰有更多不同的期待與想像。人們開始認為,除了消極賦予苦痛之外,應該關注他們在收容設施內的處境,亦即透過積極性的矯治與再社會化措施,更有效地防止再犯。經過諸多研究與監獄處遇模式的嘗試結果,人們也發現,把人關在監獄裡,不但沒辦法讓他變好,反而很有可能讓他背負著犯罪者的標籤,脫離與社會人際網路的連結或者沾染新的惡習,墮入反覆進出監獄的循環當中。

上述「監所矯治無用論」的想法在20世紀後半席捲歐美,也促使刑事政策理念的革新。各國刑事處遇趨勢逐漸從「設施內」轉移到「社會內」,而其態樣也朝向多元化。另一方面,根據犯罪學研究也可知道,犯罪成因不是三言兩語可道盡,即使或多或少帶有外在條件的因素,也有可能是自身性格使然。而我們對於「人」或「人性」的想像也會影響到對犯罪者處遇的想法。近年來,有關犯罪者設施內處遇及社會內處遇制度的法制變革,其共通點在於透過犯罪者處遇內容的充實與強化,希望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然而,社會內處遇的各種嘗試,在理念和實際操作上卻有著極大的差距,包括應著重在「矯治」或「隔離」?「社會復歸」或「危險源監控」?「包容(social inclusion)」或「排除(social exclusion)」?等等爭論。例如緩刑或假釋中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如GPS裝置),究竟是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還是為了避免受刑人在社會內造成其他公眾的被害風險而設計?社區勞動服務是要側重勞動習慣之養成、職業訓練之提供?或只是替代自由刑的「刑罰」(苦役)?因為目的不在於習得技能而在令其勞累而感到痛苦?這些看似抽象的問題,在在都涉及制度方向的根本設計。

談了這些看似複雜的制度設計,是希望讀者瞭解,犯罪與刑罰的問題,不是將犯罪者通通丟進監獄這個社會看不見的角落就沒事了,更不是以「亂世用重典」這種心理威嚇的想法,就能達成犯罪預防的效果。重罰化不但沒有辦法解決實際上的犯罪現象,只是不斷地將問題推給後端的刑事司法系統,然後再用無法發揮抑制犯罪功效的監獄將罪犯與社會隔絕,豎起他們和社會的高牆,未來即使重回社會,仍難找到可容身之處。

刑事政策學在歷經百餘年的摸索嘗試後,已清楚地告訴我們,重刑化、嚴罰化,將犯罪者送入監獄,除了造成監獄超收、財政困難之外,唯一僅存的功能不是令其不敢再犯,而是讓社會大眾因此感覺到安全。「刑罰」可能只是耗費高額成本的社會安慰劑。

而這種象徵性的安全感,很容易因層出不窮的刑案以致效用遞減。只要稍微觀察臺灣現行的刑事設施矯治情形以及再犯率統計,便可以明白如果真的要防止再犯,幫助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那麼就應該針對不同的處遇需求對症下藥才行。特別是棘手的毒品犯,以及因經濟因素而引發的竊盜犯等,所要採取的處理方式就不同於其他犯罪類型。透過威嚇而獲得的安全感終究是短暫不踏實的,我們應該將關注的焦點放在解析成因、改善體質上。

當然,除了改善行為人的體質(再犯的內外在條件)外,更需要改善社會整體體質。我們可以說,社會上對待犯罪以及犯罪者的態度,就像是一面鏡子,能反映社會大眾究竟有「多」認真看待犯罪問題。如果對犯罪事件的侵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無法獲得重刑判決一事流露出難以壓抑的憤慨,而不是真的想改善犯罪問題,那麼可以預見的是,臺灣社會必然會走向更暴戾、更噬血的互動模式。這應該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作為一位刑事法制度的研究者,我期待大家能夠警覺過度使用刑罰對社會的副作用,同時更關心犯罪背後的近因與遠因,思考更深層關於結構、制度及預防犯罪等因素。唯有理解、找出犯罪原因才能真正預防犯罪,而不是將刑罰(包括死刑)當作問題解決的萬靈丹。(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蔡英欣教授)

 

謝煜偉小檔案

謝煜偉助理教授於2004年取得本校法研所碩士學位,翌年赴日本京都大學攻讀博士,2011年以《抽象的危険犯論之新展開》論文獲頒該校博士學位,並擔任該校法科研究所助教。其研究領域廣泛論及刑事實體及程序法領域,以及犯罪學、刑事政策等廣義刑事法範疇。謝教授亦為國內少數對於死刑及量刑議題有專文加以深究的學者,多次參與相關議題的研討會。目前在臺大開設課程有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刑事法學專題研究及日文法學名著選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