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律師之社會任務表達的最簡潔有力者為,日本律師法第一條之規定,其規定:「律師以擁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律師基於前項使命,應該真誠的執行職務,致力於社會秩序的維持與法治的改善。」由此可見,律師的工作與責任至為重大。
平衡司法之運作
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當以不偏不倚的立場,依法公平審判;在一般刑案中,原告是具有高等專業知識,並受過專業訓練的檢察官,而被告通常則為未具專業知識,亦未經過任何法律訓練,「赤手空拳」的百姓;雙方在此訴訟「辯論」等「法的戰場」上,在還沒有開始交手前,就可明顯看出,雙方立場與實力之極為不平等。
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難期公平、合理,於是律師制度應運而生。在刑事訴訟上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國家(如歐、美、日),若被告無律師陪同出庭,則訴訟(審理)不能開始。故若被告不委請律師(故意不請或無能力請)則由政府以公費委請律師(日本稱之為國選律師)代為出庭辯護,以便刑事訴訟之順利進行,其目的在平衡原被告之「攻守」實力。在我國也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立。
協助推行法治
在民事案件或其他非訴案件中,律師也可以為當事人或協助法院,整理事實,蒐集證據,甚至提供有利於訴訟進行及公平裁判的各種資料,有時也會協助法院紓減訟源。
民主政治一定要建立在法治基礎上,一切受法的支配(Rule of Law),民主法治進步的國家,律師的社會功能尤其特別受到強調,活在以法治為原則之國家中,政府之推行政務與人民之日常生活,很難能夠避免與法律發生關係,不懂法律,要解決問題,只有求諸律師,有如家庭醫生般的脫離不了律師之協助。因此,西方人一般云:「一國法治水準的高低,可以從該國的律師水準定之。」換句話說,律師的培養和法官的培養,有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日本最高法院有15名法官,其名額分配,依慣例,5名由審判官界提名,5名由律師界產生,另5名則保留給檢察官、行政官及學者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之人選大致也如此。由此足見律師在司法界之重要性。亦可讓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人選比例,作為借鑑。
應發揮律師之功能
在訴訟過程中,審判官、檢察官與律師乃「三位一體」的,應求平衡發展缺一不可。
應如何發展律師之功能?大致而言有三:
1. 建立健全的制度。律師本身應瞭解自己的使命與任務,並發揮其功能,而給予應有的尊重,包括給予適當的自主自治權。根據訴訟法之精神,律師和檢察官是相對立的,各據一方互相攻防。但依據我國律師法,監督律師之權乃操諸於檢察官,這是很不合邏輯的,失其抗衡之局面,在日本則操諸於律師公會。在不影響社會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應承認律師的自治權,並提高其責任感。
2. 糾正社會一般將律師視為「訟棍」、「刀筆」等不正確的觀念,對律師應給予新的評價與地位,認為律師是助人、解決糾紛,有其神聖使命,並可監督政府機關之是否遵行法治。
3. 在民刑事的訴訟實務上,要徹底改變法官對律師之忽視,對於律師所提的意見,亦應給予虛心的考量與評價。
律師亦應自我檢討
事實上,律師也需有自我反省之處,是否盡到了應盡的使命,例如:
1. 律師不得為訴訟輸贏而忽視事實的真相。
2. 律師公會的理監事職,是否真正選了品格高尚、見解卓越的律師擔任。
3. 是否從事了有害律師品格和違反公益事業的作為。
4. 是否重信義,有沒有誹謗同行,以求較佳「業績」。
5. 是否盡了協助貧民解決法律問題的責任。
還有,律師也應注意,不得故意拖延訴訟及對委任人隱瞞事實,不得洩漏業務上秘密。總之,應提高律師的素質。可以參考日本的現行制度,律師和審檢人員一起考試一起受訓,受訓中聽講外,輪流分派至審、檢、律師事務所等三個單位實習,然後才依照志願及成績,讓結訓者擔任三種法曹職中之任何一種工作。這種作法,較能提高律師的水準與地位。
總之,律師應有高尚的品格和修養,敦品勵學、自清、自律、自強。「肉不腐則蟲不生」;為塑造律師的新形象,為發揮律師之功能,為民主法治之前途,盼各位共勉之。
劉得寬小檔案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1960)
日本國立東北大學法學碩士(1965)
日本國立東北大學法學博士(1968)(日本文部省獎學金)。
經歷:美國維琴尼亞大學訪問教授(Visiting Professor, ACLS Fellow)(1971-72)德國杜賓根大學特別研究員(Humboldt-Stipendiat 鴻博獎學金)(1976-77,79)
日本國立東北大學訪問教授(日本交流協會邀聘,1980)
德國柏林鴻博大學(Humboldt University)交換教授(1997,2000,2002,2003,2005,2006)
曾任:政大、臺大、文化、輔大、東吳、中央警官學校教授(1968-1987)
日本東海大學法學部及法學研究所專任教授(1987-2007)
現任:東京律師
主授:民法總則、民法物權、比較民法、民法專題、中國法、法學緒論、德國法
主要著作:民法總則、法學入門、分期付款買賣、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獲1979年嘉新優良著作獎)、民法親屬繼承實例研究、抵押權不可侵性(博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