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知「卡奴」這個名詞到底是誰發明的,可能是媒體吧!自從媒體開放後,「聳動」好像已經成為媒體報導的代名詞,信用卡不過是一種物體,竟然可以奴役為萬物之靈的“人”,而且通常是成年人。信用卡使人成為它的奴隸,這無疑是對強調人權、人本的現代思潮的當頭棒喝式嘲諷。人類社會幾經先人浴血奮鬥,好不容易才在20世紀擺脫人奴役人的奴隸制度,怎麼21世紀頭就出現了新的奴隸,而且是人為物所奴役,多麼令人唏噓啊!
卡債有多少?我聽到兩種版本,一說是4,700億新台幣,一說是7,800億新台幣。記得約兩年前,我在會議上曾對信用卡浮濫的社會現象表示擔憂,以劫貧濟富來形容信用卡的不合理處,並提及是否會引發另一次金融風暴,屆時又淪為全民負擔。當時主管局官員斬釘截鐵表示,不會變成金融風暴,不會全民負擔;不意才兩年,危機就已經具體化,7、8仟億不由全民負擔,要怎麼消化?
第一次金融風暴主要是企業金融呆帳,全民儘管對淘空台灣,錢進中國,很不滿意,但不得不接受全民負擔的結論,因為總比經濟垮台要好,也期待去除那些不良企業腐肉,可以再生健康的新肉;這一次信用卡引發的金融風暴,卻是消費金融出狀況,付不出錢的是個別消費者,沒有看到究竟有多少的負債是奢華浪費掉的不必要支出的相關資訊,只看著媒體三天兩頭舉家自殺的報導,看著借錢是高尚行為,奢侈合理的廣告遺毒,再看著隱隱約約浮現的欠債不必還的社會現象……。這7、8仟億還是要全民負擔的,這公道嗎?合理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當然不能肯定欠債不必還。欠債當然應該要還,問題是怎麼還?我個人覺得下列措施是必須立即採取的:
一、斷絕亂源
(一)嚴格徵信及回歸信用卡本質
卡債的始作俑者是發卡人(銀行)。信用卡顧名思義,是對有具體信用事證者所給與之卡片,而且發卡人發行信用卡,所賺取之報酬,應係來自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抽佣,不是來自持卡人遲繳消費款之利息收入。但是銀行自由化後,民營銀行暴增,銀行數量過多,惡性競爭之結果,造成信用卡濫發(據統計,全國人民不論年齡,平均每人之信用卡數為4張),不但不管申請人有無信用,而且以精美發卡禮及紅利吸引消費者申請信用卡及鼓勵不必要的消費,推波助瀾的背後原因正係超高的循環利息。
富有者以信用卡購物,已得先享受後付款及約一個月的免息利益,在銀行競爭下又可享受免卡費及其他紅利如保險、拖吊車免費、升等、禮品等額外好處,這些額外好處的來源是什麼?不是特約商店的抽佣,而是其他遲繳消費款者所負擔的高額循環利息。富者享受,貧者買單,這是劫貧濟富的畸型現象,發卡人是幕後的黑手。
畸型現象不導正,社會無法回到正軌。因此,循環利息是亂源,回歸信用卡本質,去除或至少抑制信用卡的消費借貸面,及嚴格限制信用卡的發行條件(有信用斯有卡),是解決卡債問題、避免創造新卡奴的根本之道。
(二)現金卡應全面廢止、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應取消
現金卡或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均是以卡借現金,與信用卡本質是發卡銀行為持卡人擔保消費付款不同。而金融機構與借戶間,不論係以卡片或非以卡片即傳統形式,也不論其卡片為現金卡或信用卡借貸款項與借戶,均係消費借貸關係,而且因為以卡片(含現金卡及信用卡預借現金)借貸,依目前發卡實務,並未徵提擔保品,故為無擔保消費借貸關係。此種金融服務,無法如傳統個人貸款般有效管制,造成不思還債來源,只顧盲目借貸,正係卡債風暴形成之主因,也是導致所謂卡奴無力還債而自殺的根由,現金卡及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弊害至深且鉅,現金卡及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均應全面廢止,回復到傳統個人借貸。
(三)校園卡部分
主管機關已明令禁止學校將學生證件與信用卡連結。查學校除了負有教育學生之使命外,更有保護學生之責任,信用卡顧名思義係以有金融信用,亦即有經濟自主能力為前提,學生原則上無經濟自主能力,故本質上應無申請信用卡之資格,而且信用卡有誘導不當消費,致無經濟能力之學生負擔不必要債務,妨害其入社會後之重要評價即信用之可能,因此,本保護學生之旨,更不宜將學校證件與信用卡連結。
如果學校仍有將學生證件與信用卡連結行為,不但金融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即取締處罰,而且學生得拒絕之。
二、現有卡債問題之解決
(一)重申及重建欠債還錢的基本價值觀
如果讓人民有賴債合法的機會,那還能期待有多少人甘願還錢?還有誰敢於借錢給他人,財政經濟當無所繫,因此,不論政府要採取什麼措施,其前提是欠債還錢的基本價值觀不能動搖。
(二)循環利息合理化
1. 即使不能全面消滅消費金融,但信用卡消費借貸,充其量也不過是個人無擔保放款,其利息應該與個人無擔保放款利率相當,而不能因係透過信用卡為消費借貸,進而收取高於個人無擔保放款利率之利息。
2. 就現有卡債言:若是所已繳之循環利息已超過本金,則對非低收入戶,以停卡為條件,可准其免息分期繳納剩餘本金;對低收入戶,則停卡並免剩餘本金,使卡奴得以重生,卡債呆帳也可能有效限縮(陽光管理基金以銀行不良卡債作股,係按不良卡債之1%計算其價值)。
3. 個別協商機制成效不彰,消保官是發現社會問題的“虎鼻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型化契約條款審議機制具有全盤適用性,或許可以經由定型化契約條款中關於循環利息之規範機制達到合理化循環利息之目的,同時亦確認持卡人有償還卡債義務及促使持卡人清償卡債,此外,也可能避免信用卡之濫發等。(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蔡明誠教授)
黃虹霞小檔案
⬛ 法律專長:
訴訟事件、公司票據事件、勞工事件、公平交易法事件、智慧財產權事件、銀行及金融證券事件、不動產交易事件、工程仲裁事件
⬛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 經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1993-1996)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1990-1993)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
⬛ 參加社團:
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亞洲法協會、美國西南法律基金會顧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