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校園民主與學術自由

作者:陳維昭

我可以說是在校園民主轉型很重要的階段,經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校長,那期間許多校園民主活動,我幾乎都躬逢其盛,因此今天主要從個人的經驗和大家分享"校園民主與學術自由"。
 
大學與大學的理念
 
首先,何為大學?簡單的說就是接納來自世界各地學生的地方,或者說是一群宿儒(master)或一群學生所組成的學術性基爾特(guild)。基爾特的意思類似社團、協會、行會、功能群。現代大學是起源自中古世紀的大學,例如:義大利的勃隆那大學、法國的巴黎大學等,經過演變,逐漸發展成現代大學的樣式。至於大學的功能或大學的理念,紐曼(John H. Newman)認為大學是提供博雅教育,是人格塑造、培養紳士的地方。所以大學最重要的不是在知識,而是人格的養成。在這裡「紳士」的意義,主要是有精緻的品味,公平合理冷靜的心,高貴而謙虛的氣質,以及含有素養的學識。直到洪堡德(Wilhelm, Von Humboldt)創立柏林大學時,主張大學是追求真理的中心,大學教授的首要任務是自由的從事創造性的研究;研究因而成為大學相當重要的成分。美國很多研究型大學事實上師法柏林大學,把研究視為大學重要任務。德國哲人賈斯伯(Karl Jasper)認為大學必須具有三個組成:(1)學術性的教學,也就是所謂知識的傳遞,(2)科學與學術性的研究,(3)創造性的文化生活,因此大學的功能在於培養整全的人。到了最近,加州大學前校長克爾(Clark Kerr)指出:「現代大學已自覺或不自覺的成為社會的服務站,是一種多重目的的多元社會」,因而提出了“multiversity”的新概念。
 
大學為什麼需要民主、自由
 
大學追求校園民主與學術自由,因為自主與自由是學術發展必備的基本條件。首先,大學的功能是追求真理、發展知識,因此必須提供一個可以讓教授自由教學研究,學生自由學習的環境。第二,大學不僅僅是社會的服務者,同時也是社會的評論者,大學必須要有批判的精神,就像今天學生出來批判社會,批判國家政策,其實也是大學本身的功能之一。第三,大學創造與傳播知識之外,對現有價值必須擁有獨立的質疑態度,學術才能不斷進步,社會才能不斷發展。第四,大學必須容許分歧的存在,大學裡面可能有很多不同的學說同時存在,不能說誰對誰錯,必須彼此包容並蓄。
 
學術自由的演變
 
中古世紀大學所面對的學術自由的干擾,主要來自教會,當時教會壟斷了知識以及對知識的解釋,對學術研究與自由思想有相當的限制和壓迫。最常被提到的是,當哥白尼提出太陽中心學說時,受到教會強大的壓力,因此他的天體運行論遲遲不敢出版,一直到快要去世前才公布,後來還被列為禁書。而擁護此學說的學者,如布魯諾、伽利略不是被處刑就是被關到牢裡,終至老死獄中。近代民族國家產生之後,首先是在普魯士基於哲學自由、思想自由的理念而興辦大學,希望能打破守舊勢力對知識的壟斷以及對新知識的抗拒,使大學成為真正探究真理的中心,不過一直到了基於洪堡德等人之理想,建立柏林大學之後,學術自由的理念才逐漸獲得確立,取得國家權力不介入大學內部事項的保障。即便如此,國家利用各種機會、手段壓制學術自由,並企圖控制大學的情形仍然普遍存在,因此,在當時的德國,學術自由所要對抗的勢力主要是國家權力。
 
至於美國,早期移民來到新大陸後,形成各自的聚落,組織自己的政府,同時建立教會、創設學院(College),學院大都由神職人員負責管理,教學目標也是以培養神職人員及紳士為主,因此所謂學術自由,在這時期所面對的問題主要還是教會。19世紀之後,美國從農業社會逐漸轉型為工業社會,工商業的急速發展,讓大學與企業的關係日趨緊密,許多大財閥或企業家捐資創辦大學,大學的經營管理因資本家的介入而逐漸走向企業化,衍生諸多侵害學術自由,以及教師與董事會間意見對立的案例,此時學術自由的問題主要來自企業或資本家。為保障大學教授工作的權益,避免被恣意解聘,並維護學術自由,美國大學教授們在1915年組成了「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並於1940年發表“學術自由及長聘宣言”,宣示保障大學教授教學自由、研究自由、發表研究成果的自由,以及在校外演講的自由。長聘制度是透過工作以及經濟上的保障,來維護教師的學術自由。
 
1988年世界大學協會(World University Service)發表了所謂高等教育機構自主與學術自由的利馬宣言(The Lima Declara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Autonomy of Institution of Higher Education),在這裡所謂學術自由的定義是,學術社團的成員,不管個人或是群體,透過研究、學習、討論、文件、產品、創作、教學、講學或寫作,以追求知識的發展及傳播時所享有的自由。而所謂自主,是指高等教育機構對其內部的管理、財務、行政的決定,以及攸關教育、研究、推廣及相關活動、政策之建立,享有不受國家或其他外力干預的獨立性,因此可以看出學術自由旨在對抗非學術勢力對學術的干預,校園自主則是在對抗國家及其他外力對大學的控制。
 
學術自由與社會自由
 
曾任香港中文大學校長的金耀基院士認為學術自由與社會的自由民主是不可分的,當社會失去自由時,學術自由是沒有保障的,像希特勒納粹時期的德國,以及文化大革命時期的中國,哪有什麼學術自由可言,只有在一個開放的民主法治社會,學術自由才有發展的機會。香港或許是受英國影響,相對重視學術自由與校園民主,也發生幾件攸關學術自由的案例。比較常被討論的是2000年的香港大學鐘庭耀事件,在香港主權轉移後,港大民意研究中心的調查報告,顯示特首董建華聲望低,為此特首助理拜會港大校長,希望不要發佈這種對特首不利的消息,校長透過副校長進行了解,結果民意研究中心主任將此事公開,表示校長對其施壓,為此港大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導致校長、副校長辭職,可見香港社會對學術自由的重視。這件事之後又發生所謂「教育學院事件」以及「浸會大學員工轉換契約事件」,引起香港社會對校園民主與學術自由的熱烈討論。有學者在經濟日報為文提到:「一個真正的學者,必須具有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學術研究不應受到政治勢力和意識型態的干擾」,又說「學者的天職是追求真理,而真理的發現,則有賴一個開放的言論、思想和出版自由的環境,讓不同觀點在其中同行並進,彼此交鋒論辨」。
 

鍾庭耀事件又稱港大民調風波。2000年,港大教授鍾庭耀於媒體公開港大校長鄭耀宗施壓,為阻止不利香港政府的民意調查結果。港大成立獨立調查小組查明其指控屬實,事件在校長宣布請辭後告終。(取自維基百科)

 
臺灣校園民主的發展
 
臺灣校園民主的轉捩點是1987年政府宣布解除戒嚴,正式宣佈解嚴是在7月15日,不過早在3月,在臺大校園就開始有「自由之愛」大學改革運動。3月24日,發起的學生五、六十名,於臺大校友會館集合,懸掛臂章,手持標語,高喊口號,步行至行政院呈遞「大學改革請願書」,要求修改大學法,檢討訓導法規,廢除對思想言論的檢查制度。到了10月由臺大及其他大學院校12個學生社團聯合組成的「大學法改革促進會」成立,以表達對大學法修訂之意見。1988年臺大確立「學生會會長直接選舉罷免綱領」,並於5月27日實施第一屆學生會長選舉,首任會長為羅文嘉同學。為了更進一步推動校園民主,1989年1月臺大校務會議通過實施系主任及院長推選制度,以落實教授治校之精神,並於1990年開始實施。
 
也是在1990年,臺大校務會議通過提案:「非經校長同意,軍警不得進入校園」,這個提案的背景是臺大醫院整建時,基礎醫學大樓先落成使用,每逢星期三,國民黨在其中央黨部(現張榮發基金會大樓)召開中常會時,安全人員均跑到基礎醫學大樓大廳休息、待命,有時難免有服裝不整,姿態欠佳的情形,有損醫學院大廳的莊嚴,引起醫學院師生反感,因而有此提案。沒想到第二年(1991)就發生了廢除刑法一百條行動聯盟在基礎醫學大樓的靜坐抗議事件,所謂刑法一百條(訂於1935年)其條文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聯盟成員以臺大師生為主,自10月8日起開始在基醫大樓大廳外靜坐,除了主張廢除刑法一百條之外,也反閱兵行動,認為閱兵是一種威權的展示。到了10月9日靜坐抗議人士越來越多,由於10月10日上午10點開始閱兵儀式,可能會有部隊通過,也可能有許多國際人士在場,警方計畫在之前進行驅離,因此10月9日當天越晚情勢越緊張,醫學院大樓外面仁愛路上有防暴車、憲兵部隊及警察緊緊包圍。我正好在稍前的8月2日接任臺大醫學院院長,此時不得不肩負起與警方交涉的工作,當時我主張臺大師生在醫學院校地內靜坐,發表任何言論都是屬於校內的事務,由我負責,警方不得侵入。不過到了10月10日清晨,警方為確保閱兵順利,亮起防暴車上的探照燈開始抬人,當警察開始要接近聯盟精神領袖李鎮源教授時,我再度出面阻止,要求不可動李教授一根汗毛,否則將會沒完沒了,當時在場最高指揮官張琪分局長原本表示有困難,最後經電話請示後,讓李教授及二、三十位圍在四周的教授留在原地,但用二排警察團團圍住,直到閱兵儀式完成後才放人。為此我發表聲明表示警方未知會臺大,強入校園驅散,不但嚴重侵犯校產,也是對學術界最大的污辱。接著臺大醫學院召開院務會議,除了發表聲明譴責警方之外,並向校務會議提案,臺大校務會議也再度通過決議:「警察除逮捕現行犯之外,非經校長同意不得進入校園」。
 
李鎮源教授晚年投入社會運動,領導成立「100行動聯盟」,為「廢除刑法100條」走上街頭,曾言「我想以有生之年貢獻給臺灣這片土地」。(圖取自財團法人李鎮源教授學術基金會)
 
基於「拒絕官派、校長民選」聲浪高漲,臺大校務會議繼1989年通過系主任及院長推舉制度之後,於1992年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長人選推選委員會組織章程」,並於1993年透過選舉選出新校長,我就是在這時被選上校長。當年還有清大、師大也是經由選舉選出新校長,雖然當時大學法尚未修訂,並無法源依據,但是教育部體認當時的環境氣氛仍然接受各校的推薦。在臺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發表理念時,我主張:「大學在法律範圍內應享有自治權,舉凡人事、財務、行政都應該自治。校園內不受任何黨派或政治的壓力,當有不當的外力入侵時,校長應該毅然肩負起維護學術獨立、思想自由的責任。」並在大學法修訂座談會中堅持此一主張。新大學法於1994年1月5日公佈實施,第一條第二款即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臺大哲學系事件
 
談到校園民主與學術自由,必定會談到臺大哲學系事件和四六事件,在此只談哲學系事件。
 
1970年代中華民國在國際政治舞台受到一連串的打擊,如退出聯合國、尼克森訪中、臺日斷交等,而幾乎在同一時期發生的釣魚台主權爭議,乃成為臺大師生表達政治關懷的最佳途徑,不過政府對大學生以「愛國」之名,進行學運串連的活動有所疑慮,因此開始將政治勢力介入校園。在1972-1975年之間有部分臺大哲學系教師及學生遭到誣陷,蒙受不合理的待遇,有8名教師被迫去職,就是所謂的臺大哲學系事件。直到1993年,部分臺大老師開始討論針對哲學系事件進行調查及平反的事宜,我6月接任校長後,有不少同仁向我反映,為此我乃經行政會議向校務會議正式提案通過成立「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並選出七名小組委員負責進行調查。1995年「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完成,提校務會議備查,並討論通過回復受害人名譽及成立特別委員會研議後續處理,同時發表聲明譴責政治勢力介入校務,宣示:維護大學自主,任何政治力量不應介入大學。
 
四六事件或稱四六學潮。因腳踏車雙載事件引發大規模學生抗議,當局為控制校園安定,在校方同意下於4月6日進入臺大及師大兩校宿舍逮捕學生,史稱「四六事件」。該事件成為校園白色恐怖的濫觴。圖為1949年5月臺大學生於圖書館前合影,當中有過半數學生捲入此次政治案件。作者左起:張慶、石小岑、于凱、王德春、邵正元、來德裕;立者左1&2:林文芳、路統信;立者右1&2:李亦園、秦維聰。(文圖提供/路統信、臺大校史館)
 
後新大學法時期
 
1994年1月新修大學法對校園民主改革訴求的回應包括:(1)增訂大學校長遴選的法源,(2)校務會議為全校最高決策機構,(3)建立教授與學生之申訴制度,(4)學生參與校務與學生自治團體之保障。不過訴求中,諸如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以及公立大學法人化等事項則未列入。
 
1994年臺大校務會議經教師提案通過「83學年度起軍護課程改為選修」並「修正學則,此後自行決定校共同必修科目之開設事宜」。為此教育部郭為藩部長召見本人,對此一決定表示關切,在我仍然堅持臺大將依校務會議決議辦理後,郭部長將軍護課程選修問題提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討論,校長會議的結論是採折衷案,將軍護課程改為大一必修、大二選修。對於大學校長會議之決定,本人認為當時的大學校長會議並無法源依據,所做決議並無法律效力,因此臺大仍將依照校務會議決議執行,不因校長會議作更改。嗣因該案已被提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將等大法官會議後再做因應。教育部堅持之法源依據為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訂定之」,針對此項細則,大法官會議於1995年5月26日發佈釋字第380號解釋令,言明大學法施行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並說明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施行細則既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軍護課程選修問題因此獲得徹底解決。另一與此相關的大法官解釋為1998年3月的釋字第450號,言明大學法及施行細則中,大學應設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之強制性規定違憲,顯示大學擁有組織自主的權利,要不要設軍訓室亦屬大學自治權範圍。
 
校園民主的陣痛
 
校園由官僚威權邁向民主自由,難免會有短暫的陣痛期,造成此現象的原因包括:(1)教授治校的認知,(2)民主的扭曲,(3)校務會議的亂象,(4)校園選舉等。何謂校園民主,不同立場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教授的立場認為校園民主就是教授治校;學生的立場認為最重要的是學生自治與校務的參與;就學校整體的立場就是校園自主,不受外力干擾。而所謂教授治校的內涵又是什麼?難道教授參與系主任、院長、校長選舉就是教授治校嗎?教授治校的範圍又包括哪一些呢?譬如說停車場要不要收費,要收多少錢是否也是教授治校事項?又教授在學校裡面到底是勞方還是資方呢?類似問題就是在美國也都曾經有過激烈的討論。
 
而所謂校園民主也曾經被扭曲成為多數暴力,曾經一個系裡13位老師分成兩派,結果擁有7個老師的一派,透過選舉、會議的運作,就把另一派的6個老師壓得死死的,完全不符民主的精神。
 
至於那一段期間校務會議的亂象,以及校園選舉遭遇的一些問題,幾乎普遍存在於國內各主要大學。
 
學術自由與學術責任,校園民主與校園倫理
 
「自由與責任,權利與義務,這是一種約定,缺一不可」,只講自由不講責任、只講民主不講倫理,必然造成混亂。學術自由其實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qualified right),不能被無限上綱。學術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傳授真理、追求真理、發表真理,因此它是被界定在學術與知識的傳統裡,並必須符合大學的責任與標竿。學術機構中的成員必須要能善盡其學術責任,才能博得社會、政府對其學術自由的尊重與保障。以學校教師而言,其責任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臺大校務會議基於此一理念,相繼於1996年通過課程評鑑辦法,1997年通過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1999年通過教師評估辦法,以確保教師均能善盡其教學、研究、服務等學術責任,這是臺大教師為主動提昇自我、要求自我所設立的辦法,其立意與精神相當值得敬佩。目前這些評鑑或評估辦法已經普遍施行於全國各大學,幾乎每一個學校都訂有相關辦法來自我要求、自我提昇。
 
校園民主轉型初期,校園難免發生一些失序狀態,當時在校務會議裡,常有學生代表在發言時以“本席”自稱,把立法院的一些做法搬進校園,讓許多老師感嘆師道之不存,而興起重建校園倫理之聲。的確,在當時如何重建校園倫理是一個重要課題,在我與學校同仁討論之後,決定先制訂教師倫理守則,由老師自己做起,經推派幾位教師,參考國際知名大學之做法,於1998年3月21日經校務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做為教師本身之倫理規範,其內容包括基本信念,教學倫理(教學態度與責任),學術倫理(研究態度與責任),人際倫理(校園人際與生活),社會倫理(與社會各界之互動)。倫理規範雖沒有法律的強制效力,但確實發揮了作用,臺大並成立「國立臺灣大學師生糾紛調節委員會」以協調遭遇到的一些倫理相關問題及案件。
 
至於學生方面,我認為制訂所謂學生倫理守則並無意義,因為在校規裡本來就有各種獎懲規定,重要的是如何透過各項活動來豐富學生的校園生活,為此繼1994年開辦臺大藝術季之後,於1996年開辦臺大杜鵑花節,1997年開辦醉月湖音樂會。1998年開始實施學生服務課程以培養學生服務的精神,以及關懷社區、關懷弱勢、回饋社會的情操,此項服務課程目前已經在國內各大學廣泛實施。
 
結語
 
維護學術自由與校園民主是國內各大學共同的責任,諸如「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招生策進會」乃至「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及各類大學校院協會的成立,其目的均是在以集體之力量,爭取考試、招生、行政、人事、財務各方面的自主權,以保障學術自由與校園民主,但可能壓制學術自由與校園民主的外在力量永遠存在,因此學術自由是需要大家不斷努力去爭取、去維護的。
 
陳維昭小檔案
陳維昭教授曾任國立臺灣大學校長、臺大醫學院院長,現任臺大醫學院名譽教授。專長為小兒外科、營養與代謝、衛生行政與醫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