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

面臨老化的資產規劃法律議題

作者:文・圖/胡珮琪

曉琪一轉眼到了快退休的年紀,身體免不了有些病痛。這天看著電視報導某名人的家人為遺產分不平,不惜訴諸媒體撕破臉,甚至到法院訴訟,然後拿起手上的報紙,頭版左上角剛好有一則脫離聲明:「不孝養子00,惡媳婦XX,贈與公司及廠房及現金上億元後即態度轉變,對本人不理不睬不照顧…」。曉琪不禁思索,人生無常,是否該在自己頭腦還清楚時,就先把自己名下財產作些安排,除了不希望自己的家人在身後會因為繼承遺產,要繳上好一筆遺產稅,更不希望家人因不能協議,上了法院,搞到家人變仇人。曉琪心裡還想著:「如果可以,自己的財產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但同時,曉琪也擔心起,如果先把財產怎麼分給處理好,晚輩財產到手後,會不會發生報紙上那則脫離聲明的故事,自己沒有了錢在身邊,晚輩還不理不睬…

根據內政部統計,到112年底,我國65歲以上的人口占比為18.35%,這顯示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階段。而且,112年全國有15.8%的建物是以「繼承」為原因進行所有權移轉,此外,我國法院處理繼承相關爭議的訴訟,也有明顯的增長趨勢。因此,曉琪的想法可能不只是庸人自擾,而是愈來愈多人需要思考和面對的問題。以下簡要介紹幾種處理曉琪煩惱的可能方法:

生前贈與
贈與,依據民法,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透過贈與,個人可以在生前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分配給特定的人,或者捐贈設立財團法人等,並且不受民法特留分──也就是法律上保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獲得一定比例遺產的制度──的限制。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所贈與的財產價值超過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就會涉及贈與稅繳納。此外,由於我國遺產稅原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核課範圍,因此生前贈與固然可以作為節省遺產稅的方法,但是如果贈與行為是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前的兩年內,同時受贈人又是配偶、直系血親,或是其他特定親屬,那麼該贈與的財產仍會被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圖1:很多人選擇逐年贈與,以節省遺贈稅。(圖取自freepik, Image by jcomp)

 

不少人會利用贈與房屋和土地給子女、親友,來進行資產轉移和節稅,然而自110年7月起,根據新的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時,需要以出售房地的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等費用後,計算房地合一稅。而由於取得房地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會不同,假使以贈與為原因取得房地,則會以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成本。此時,由於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通常低於市價行情,從而可能導致在贈與時固然節省了贈與稅,但受贈人在出售房地時,卻要支付更多的房地合一稅。因此,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要同時留意不動產相關稅賦規定,進行綜合評估。

至於如果擔心受贈人在獲贈財產後,對自己不再理會、照顧,可以考慮在贈與時要求受贈人負擔某些義務,例如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等。如果受贈人不履行這些義務,可以要求其履行或撤銷贈與,試著確保權益。

預立遺囑
預立遺囑是一種讓自己的財產,在身後能按照自己的意思進行分配的方式。然而,根據民法,遺囑必須要按照一定方式作成,才能合法有效,同時也受到特留分的限制。因此,遺囑需要寫對、寫好,才能避免日後繼承人之間的爭議。

又依照作成遺囑的方式不同,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等五種樣態,詳細可以參照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其中,「自書遺囑」是作成遺囑最為方便的方式,不需見證人、公證人在場即可完成,但要注意不能以打字或影印方式製作,也不能由他人代寫。為了避免有真偽的爭議,也可考慮以錄影或請求公證人辦理一般認證等方式,留存遺囑是親自做成的證明。

至於「公證遺囑」,因是在公證人面前完成,且公證人受到公證法的規範,此外,也有公證人會為了確保立遺囑人意識清楚,具有認知能力,而要求立遺囑人提供診斷證明,所以在有效與否方面,爭議的可能性較低,值得考慮。不過要注意的是,會根據遺囑的價值按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費用。又在作成遺囑時也要注意,包含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特定人,都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圖2:生前預立遺囑,能避免親人為繼承而反目。(圖取自freepik, Image by macrovector)

 

保險
根據保險法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如果人壽保險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有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即要保人)死亡而給付的死亡保險金,不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具有遺產隔離效果,可以做為資產分配、節稅和做為遺產稅的財源方法。不過要注意,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及財政部公告,如果在105年1月1日後訂立受益人和要保人不是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超過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新台幣3300萬元部分,將涉及個人基本所得額問題。

此外,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同時參考財政部公布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如果有高齡、鉅額、密集、短期、重病、躉繳、舉債投保及保險給付小於或相當於保費等情形發生,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遺產而涉及到遺產稅。

在過去,有民眾會將人壽保險用為隔離債務的方式,但是根據最新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見解,債權人現在可以向執行法院要求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聲請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解約金給債權人。因此,如果讀者想要利用人壽保險作為資產分配的方式,需要注意自身的債務情況和保險契約如何安排。

信託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讓受託人根據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信託可以藉由契約或遺囑的方式成立,又受託人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外,可以是信託業者或任何受委託人信任之人。但要注意,如受託人為信託業者時,信託業者通常每年會收取年費率0.2至0.7%不等的信託管理費用。

信託財產雖然名義上屬於受託人所有,但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也不受其破產影響,原則也不能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具有獨立性。又由於信託財產名義上為受託人所有,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也較難從委託人及受益人名下財產清冊查詢到有該不動產存在,因此,信託也具有財產隱密性的效果。

此外,信託利益分配安排方式也有相當彈性,可由委託人全部享有(例如以委託人自己為受益人,用以支付自己生活、醫療等費用開銷),也可以全部非由委託人享有(如以身心障礙之子女為受益人,用以支付子女生活、醫療等費用開銷),或由委託人部分享有(如將有價證券信託後,本金部分由委託人享有,孳息部分由非委託人享有),但要注意的是,不同信託設計,會有不同稅負效果,如果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由非委託人享有時,仍可能會涉及贈與稅、所得稅等稅費問題,因此委託人可綜合評估相關課稅規定,並藉由受益人、信託利益等安排,以達到資產傳承、安養、節稅的目的。

另外,為因應高齡社會及滿足委託人有資產規劃、養老、照顧子女等各種需求,金管會目前正在推動信託2.0「全方位信託」計畫,期能更進一步協助高齡者安心養老,並確保經濟安全及為資產管理,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就相關信託業務的介紹。

總結
面對老年生活,許多人可能跟曉琪一樣,第一時間考慮的是財務規劃問題,但要注意,不是所有的財務規劃方式都適合每個人,且事實上,老年生活也涉及到在意思能力受限時,日常生活的管理、醫療照護和決定等方面的問題。希望這篇文章能為讀者在老年生活的規劃上提供一些啟發,每個人都能根據自己的需求超前準備!(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陳韻如教授)

胡珮琪小檔案
臺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畢,曾任職於洪貴叁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洪範法律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及法治教育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