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國內連續引爆數起動見觀瞻的重大刑案。大眾媒體就此熱烈談論,無日無之。當然,知識分子除關心案情種種及將來可能發展外,不免延伸思考相關制度問題。本文願以淺近方式,介紹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供參考。
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見諸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謹將條文照錄如下:
偵查,不公開之。(第1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第3項)
上引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其中第1項為老條文,第3項則為2000年7月19日新修訂。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法律修正案,非同其他法律修正案,由政府主管機關主導提出,而是由立法院徐志明委員提案,另37名委員連署,經朝野協商,在列席主管官員多有保留情況下,三讀通過者。徐委員在提案說明中,特別提及當年不久前發生的吳如月住宅搶案。該案實即促使徐委員決意修法的近因,以下粗略敘述其原委。
從吳如月住宅搶案說起
2000年3月29日晚8時10分,有4名歹徒結夥侵入臺北市仰德大道吳如月住宅,將家中兩名女傭綑綁,屋主及司機於晚間10時30分返家後,亦遭綑綁。歹徒於搜括現金、手錶、行動電話等財物後逃逸。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於3月31日及4月1日倉卒逮捕4名少年,移送少年觀護所收容,宣布破案,嗣至4月11日刑事警察局由其他線索,發現該案可能係強盜集團許錫銘等4名所為,乃將許嫌等分別逮捕歸案,起獲贜物,經被害人指証無誤,並予隔離偵訊,均坦承作案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如上所述,「偵查不公開」早有明文,一般民眾亦多能琅琅上口,無奈部分警察人員視若無睹,常輕率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布破案,甚至主動或被動提供媒體有關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資料,致生侵犯人權或妨礙偵查進程等諸多後遺症。王迎先案、古金水案等殷鑒不遠,兹於偵辦吳如月案竟又發生如此大烏龍,徐志明委員遂提議修訂相關法條,期能更加周延。在未進一步闡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意涵以前,擬先說明偵查不公開原則存在必要與價值。
偵查程序終結前何以對外不公開
一、檢警調機關負有為國家社會摘奸發伏,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保障人權的重責大任。惟檢警調人員辦案,輒依特定情資,佈線蒐証,抽絲剝繭及視情況採行搜索、扣押、逮捕等強制處分。凡此均屬秘密性質,學者稱之為偵查階段國家機關之資訊優勢。蓋若將此等資訊走漏或公開,即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聞訊脫逃或串供滅証等情形,勢將無法有效發見真實,查獲真犯移送法辦。
二、無罪推定原則,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之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於2003年2月6日亦經增訂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証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然則,檢警調人員如在偵查中,洩漏有關案件及當事人資料,經媒體報導流傳,不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証人、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能因而一一曝光,抑且檢警調人員官方觀點,極易影響視聽,造成公眾預斷犯罪嫌疑人果非善類的刻板印象。犯罪嫌疑人縱使日後因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惟惡名已成,令譽不再,如何補償其損害於萬一。
三、檢警調人員倘於偵查階段,任意洩漏當事人及案件資料,一般民眾極易對犯罪嫌疑人產生偏見與預斷,形同「輿論審判」或「人民公審」。及至法院審理,逐一調查犯罪証據,經進行交互詰問及言詞辯論結果,認定不符犯罪構成要件或犯罪証據不足,而判決無罪時,則必引起多方指摘司法不公;反之,若有法官懾於輿情,屈從判決被告有罪時,不惟折損法官應有風骨,亦妨害當事人公平受審的權利,二者皆將衝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偵查不公開的意涵及其分際
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主要意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所謂偵查程序不公開,係指禁止公開偵查的過程與偵查作為,例如,訊問或外出就訊均須全程秘密進行,嚴禁旁聽或竊聽。所謂偵查內容不公開,不惟禁止洩露當事者及關係人姓名或可供辨識人別資料,亦禁止洩露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任何資訊。
2000年7月19日新修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明確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對象與例外情形。一屬人的範圍,一屬事的範圍。關於規範對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此所謂「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包括書記官、通譯、法警、法醫、証人、鑑定人、輔佐人等,但不包括媒體記者。
關於例外情形:「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蓋因偵查內容如採絕對不公開,於澄清視聽、安定人心、維護治安、防止危害繼續擴大甚或增進偵查效率,有時反有不利影響,例如發現習慣犯連續在特定地段出没,公布其特徵及作案手法,促使民眾提高警覺;社會上紛傳某案已掌握何種事証或線索,發布新聞予以澄清等。是否屬於法定例外情形,須就具體個案為認定。法務部多次修訂公布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所規定,雖多籠統,仍值參酌。
結語-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實踐與檢討
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調機關早先視之為訓示規定,僅供參考。近年雖略有改善,例如檢警人員前往現場搜索或圍捕,竟有新聞媒體偕同到場甚至以SNG車轉播實況等場景,似已少見,但由每日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動輒將犯罪嫌疑人圖像大幅刊登,且有關報導甚多與偵查內容若合符節,可知違反偵查不公開,迄今仍甚猖獗。
少數檢警調人員或因個人英雄主義或因媒體人情壓力,主動被動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偵查不公開原則者,原應分別課與行政失職、刑事洩密及民事賠償等責任。只因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自顧不暇,投鼠忌器;主管機關宥於本位,因循懈怠,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而受追究的檢警調人員,竟然屈指可數。爾後應鼓勵受創的當事人勇於舉發;主管官署及法院對之嚴懲不貸,期能早日導入正途。(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詹森林教授)
高瑞錚小檔案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考試:律師高考、司法官高考及格
經歷: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長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召集人
現職:福田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