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人類學是應用人類學知識於生態環境的學問。所謂生態環境是把環境中的自然、文化、政治、經濟成分置於「生態系統」(ecosystem)架構下,再予以時間深度所形成的認知觀念。莫拉克颱風造成的八八水災,在短時間內導致空前的巨大災害,是生態人類學關注的最佳題目,對這種突如其來的災難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災難人類學」(disaster anthropology)。近年來,重大災難頻頻出現,如1999年臺灣的九二一大地震、2001年紐約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和此次八八水災,都是瞬間發生,災難似乎已成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部分。災難是難以忍受的,同時也凸顯了社會上積存的許多問題。災難人類學指出,災難是一個過程而非單一事件,災難有其結構性的因素,也常是人類沈溺於權力的結果。八八水災是雨量超多的空前災害,災情已經釀成,重要的是後續重建工作,正考驗著這個標榜民主、自由的國家。它可以說是這個國家多元、民主、法治價值的試金石。大災難後的重建,科學與技術不可少,但絕非僅止於此而已,更重要的是憐恤與尊重,是個安撫、恢復自信的過程,要讓時間在這過程中發揮良性的作用。

八八水災的肇因可歸納出三個:(1)自然環境惡質化:由於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增加,造成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雨量及風暴增多。(2)長程國土規劃的欠缺:我們急切需要長程的生態保育之國土規劃,這需要集思廣益之跨學科和長時間變遷資料的研究,「國土計畫法」的擬定和通過,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而已。(3)各級政府機關救災行動緩慢與紊亂:關於這點,最為災民乃至各方所責難,在朝野政治對立的氛圍中,更為媒體所大肆報導,好似整個災害就是政府最高首長一人的責任。這樣的究責(accountability)其實忽視了前兩個更根本的原因。自然環境惡質化是人為因素長期造成的。長程國土規劃的欠缺,充分顯示我們缺乏「豫則立」的思維。在資本主義經濟掛帥、竭澤而漁的心態下,濫砍森林和無限度濫用自然資源,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多數人知道長程國土規劃必須在永續經營的理念下落實,但是一到實際運作的層次,政商利益的糾葛,遷就現實,人性貪婪,早把理想拋諸九霄雲外。總之,歸根究底,這次的嚴重災害,人為的因素占了很重要的比例。

這次莫拉克颱風災後的重建工作,重點在於如何安頓災區的原住民災民,由於彼此所掌握的權力和資源不同,讓政府、災民和民間救災、慈善單位的意見兜不攏,不時成為媒體焦點從災區遷出的原住民,大部分被安置在營區,學生則分散在佛光山、普門中學、旗山國中等地。由於這是暫時安置,他們面臨一個抉擇的問題:住永久屋,還是中繼屋。住永久屋就是離開家到一個新的地方,永久定居,要面臨陌生環境的無情折磨與挑戰。住中繼屋,則是過渡性質,最終要回到山上的故鄉。換言之,災民面臨離鄉或返鄉的抉擇。

在人類歷史中,99%的時間是過著打獵採集的生活,其生活特質就是一直處在游動的遷移的狀態中,後來發展出游耕的生產方式,也是耕作一段時間以後,又會繼續遷徙。人類對遷移並不陌生,臺灣原住民,尤其是山上的原住民,對應於自然災害和土地的需求,早已發展出祖先傳承下來的遷徙智慧。他們知道水源對他們生活的重要,就選擇近水又與水保持安全距離的地方居住。檢視原住民自然遷村的歷史,俱見其中智慧。直到日本殖民政府強制遷村,才常造成問題。就以那瑪夏鄉民權村的例子來看,其目前的位置,就不如舊民權台地和更早的自然遷徙的各聚落來得安全。

部落再造聯盟召集人、布農族的理斷牧師表示,原住民有三大訴求:第一,要回原鄉,希望在原鄉蓋中繼屋、永久屋,離災不離村;第二,要求決定權(即自主權)。包括政府進行地區安全性會勘時,災民要參與;要由災民決定部落的未來,並參與高雄縣重建委員會的決策過程。第三,要求儘速搶通臺二十線、臺二十一線及藤枝林道,恢復部落原有生活機能,學校不滅校、不減班,兩個月內完成學校安全的補強工作。理斷牧師指出,政府未讓原住民部落參與磋商,就完成原居地安全初步評估,讓人質疑其可信度。此外政府完成部落「就地重建」前,應先施作「中繼屋」安置族人。他強調,行政院只對原住民鄉作安全鑑定,非原住民承租國有地居住,或利用河床地致造成災情更慘重的聚落,卻未作安全鑑定;重建委員會應對所有受災地區,一體作安全鑑定。

我覺得應尊重受災原住民的主體性。1119日和25日,高雄縣的災民以原住民為主,分別到高雄縣政府前和臺北市行政院前拿著抗議布條,進行激烈的抗爭。他們提出三大訴求:「停止劃定特定區域」、「立即啟動中繼安置」、「資訊公開、住民參與、尊重災民選擇」。前者遊行群眾,沿路高喊「我要回家!」、「我要臺灣政府,不要慈濟政府」等口號。為甚麼在遊行口號中,有「慈濟」的字樣出現?這是因為「慈濟」以拼業績的方式,強力要求災民簽署同意在山下興建永久屋,住進「博愛園區」。這與他們要先建中繼屋、最終回鄉興建永久屋的意願完全相反,因此他們堅決反對「慈濟」這個單位的涉入。

平心而論,這次風災居多數的原住民災民,與山川大自然的相處哲學與智慧是無與倫比的。以居住在臺灣最高地區的布農族來說,是山田燒墾的游耕打獵民族,他們生活的歷史就是一部遷移史。他們有許多與自然環境相處的豐富經驗,在過往長年歲月裡,安然帶他們度過許多難關。不過,這次莫拉克颱風的雨是史無前例的急與大,這與全球氣候變遷的急遽與不規則,有極大的關係。傳統的智慧是否能繼續發揮效用,這需要原住民朋友有適應性和前瞻性的視野,接受科學知識與適宜之行政支援,以臻於最佳之適應。

全球的氣候變遷主要由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大幅增加而引起,造成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降雨及風暴的增加以及對生態體系的負面影響。持平來說,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多和全球暖化的現象,臺灣的原住民和世界其他地區的原住民,應負的責任最輕,但受害卻往往最深。此乃倡導生態正義者所深惡痛絕之事。我們不可一味責難,大雨所造成的土石流,是由於原住民過度開墾山區的結果,據此主張原住民遷村,予大地「休養生息」。其實,推其主因,是資本主義和經濟發展帶動下,資本家、財團、和政府的大型而無遠見的開發所造成的。原住民受的傷害最大,而外界卻把大部分的責任歸之於他們,成了代罪羔羊,真是公理何在?

對於重建,我們也應作檢討。重建到底要的是甚麼?所謂的遷村,是自行遷村(包含自行選址)或強迫遷村(政策遷村)。在資本主義經濟下,都市化、現代化已是無遠弗屆的影響,臺灣任何社區都無法孤立於社會之外,若認為重建是回歸傳統社會,是不切實際的看法,對問題的解決毫無助益。此外,我們也要知道今日的原住民社會已不同於以往為一高度同質性的社會,故在遷村的議題上,絕不可假定村民已有共識而無異議。換言之,我們必須依各地的不同情形、因應人們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方案,以供選擇。自行遷村和強制遷村都有複雜的內容,需要加以檢討、分析與安排。譬如,自行或強制是如何進行的?遇到挫折,如何收場?原住民的主體性的遞嬗情形如何?如何使原住民得到主體性與尊嚴?這都需要仔細考量,俾使遷村問題得到多數人滿意的解決。關於遷村,聯合國彙集國際經驗訂出「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揭櫫「不得歧視」、「國家負首要義務」及「弱勢特殊保護」等一般原則,又提及「在決定遷移人民之前,應探討所有可能替代方案。若無替代方案,則應採取一切措施,將遷移範圍及其負面影響減至最小」、「遷移中分散的家庭應能早日團聚」、「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證被遷移者得到充分的資訊,說明遷移的理由和程序,並應說明補償和重新安置的條件」。對於這次災後重建極具參考之價值。

不管對這次災難的重建有多少知識和建議,重要的是採取行動和如何行動。但是不可行事倉促,以致事倍功半,或適得其反。舉一個例子來說明。行政院為了展示「火速救災」的意志,820日提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一星期後就通過,並於828日公布。沒有舉辦公聽會,許多災民還困在災區,無法表達他們的意見。這樣的法律破綻不少。例如,第二條規定了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但是對於如何推選出來隻字未提,使人難免擔心會成為黑箱作業。第二十條,「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共識如何取得?如無法取得該如何處理?都未提及。又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提供災民以工代賑的工作機會,但卻明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對災民的權益沒有保障,顯現為德不卒。

10月中旬,曾與友人一起走訪住在高雄仁美營區的那瑪夏鄉災民,也去到該鄉三民國中暫居的普門中學探望師生,後來也與住在營區的那瑪夏鄉民權村的布農族友人多次談到此次災害和重建的問題。布農友人抱怨行政單位對他們的尊重不夠,似乎把他們當成政令推行的橡皮圖章;對於該迅速辦理的事,則是互踢皮球,使原住民蒙受損失。部落對於遷村與否和重建的進行,意見紛紜,沒有一致的看法。對於政府想要宣布村子為危險地區,以降限使用的方式,迫使他們就範,頗不以為然。對於莫拉克水災的原因,除了全球氣候的急遽變遷外,有不少鄉民歸咎於越域引水工程多年的進行。村民的意見難有共識,這是臺灣多元文化和民主制度的反映,為政者應接受此現象,進行溝通,或提出可行的代替方案,或使多案並呈,供人選擇。對於「越域引水」,於公於私,都必須公正的儘速做出是否繼續的決定。我同意一些學者的意見,認為原住民應立即自主地建立組織,唯有自己的組織才能在協商中,保有自主性,而不被單方面支配,進而翻轉上對下的權利關係。對於家鄉是否為危險地區、土地是否降限使用,不是任何人說說即可,要有關於氣候變遷和水土保持的長期科學資料的蒐集與說明。這是刻不容緩的,因為2010年颱風季節一到,就是一個考驗。高喊回鄉的原住民,必須聽取無私公正有權威的學者的說明,並有配套的因應方案,以免後悔不及。回鄉不一定回村;降限使用的地區(有關道路和水土的維護都會縮水),一經確定,就不要再居住,免得造成大地更巨大的反撲。(2009.12.10

 

謝繼昌小檔案

謝繼昌教授,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學士、碩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人類學博士(1978)。曾任臺灣大學人類學系系主任兼所長、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訪問教授,現任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兼任教授。主授文化人類學基礎理論及臺灣原住民社會與文化;主要研究領域涵括:漢人社會與文化、臺灣原住民社會與文化、人類學理論。碩士論文的田野地點為臺東縣卑南鄉大南村(今之東興村)魯凱族。博士論文的田野地點為南投縣埔里鎮籃城里,這是一個漢化的平埔村落,研究成果除博士論文外,尚有多篇關於生態和家庭的文章。其後尚在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村和臺北縣深坑鄉昇高村等福佬村莊從事田野研究。

從民國80年開始,在高雄縣三民鄉(即那瑪夏鄉)從事有關布農族、沙阿魯阿族和卡那卡那富族的研究。這期間,邀請林曜同博士參與研究計畫,他並完成其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1997)。多年的田野工作,我們已與原住民建立了親密的關係。我們也更能進入他們的文化和思維體系來與他們對話。感謝他們無私的協助並願意把他們心中的話向我們敞開。

 

圖說:

圖1:在那瑪夏鄉與布農族友人Dahu家人Dahu隨筆者進行碩士論文研究,於2009年底通過口試。

圖2:臺灣原住民族有著天生的藝術潛力,圖為筆者夫婦與布農族業餘陶藝家李文廣合影,他的正職是警察。

圖3:那瑪夏鄉還有著族群極少數的沙阿魯阿族,圖為族人盛裝舉行慶典。

圖4:2008年冬,與那瑪夏鄉的布農族人一同慶祝聖誕節。

圖5:(小檔案用圖)畢生從事田野調查,對原住民朋友慷慨接納與無私協助,深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