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生活當中一定常常聽到「公證」這個詞,但公證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要去公證?「去辦公證」聽起來好像很正式、嚴肅,如果不是什麼大公司的交易,一般民眾想必不需要公證吧?
公證是什麼?公證人又是何方神聖?
上述對於公證的印象,可說是半對半錯。辦理公證當然是正式且嚴肅的程序,但不僅是大公司之交易,普通民眾其實也有許多需要公證制度協助的地方。所稱公證,是國家為了事前預防民眾紛爭所建立之法律制度,由公正、中立的第三人針對民眾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進行確立與詳實記錄,並使民眾獲知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保障其於法律生活上的權益。而在這樣的過程擔任公正、中立第三人者,即為「公證人」所進行的工作。
一般人所說的公證,其實是個廣義的概念,公證之下可細分為「公證」與「認證」兩種程序。所謂「公證」,是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物品瑕疵、網頁公證、開啟保管箱等),證明該行為或事實確實存在,並發給民眾公證書作為日後主張權利的憑證。
而所謂「認證」,則是針對民眾所提出的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戶政核發之結婚證書)、私文書(例如:契約、聲明書)、翻譯本或繕影本,證明該等文書確實由民眾或有權機關所做成,其上之簽名蓋章為真正,或該等文書的原本與正本確實相符。以利民眾使用此文書時,能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在實務上,若文書欲於國外使用(例如:辦理留學、國外居留、入籍等事宜),多數外國機關要求文書必須經國內公證單位認證,始承認文書的真實性。故就文書於外國的使用與流通,認證其實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現行得以辦理公證之人稱為「公證人」,而我國公證人可分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兩種類型。法院公證人係通過司法特考三等公證人類科,為各地地方法院所設的公證人,執業場所為地方法院公證處,具有公務員之身分;民間公證人則是通過國家所舉辦的民間公證人考試,並經司法院遴選,得於特定地區進行公證業務之公證人,執業場所為各公證人所設立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我國現行公證制度採雙軌制,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所為公證效力皆相同,所收取的費用也完全一致,故民眾得至最近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而全台目前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人數,合計約200位左右,就執業發展性而言,並不失為法律系學生畢業後之職業選項。
什麼時候需要公證或認證?-常見的公認證類型
公證或認證案件其實五花八門,以下介紹公證人於工作中經常接觸的公認證類型。
(一) 租賃契約公證
公證類型中,案件量占最大宗的可說是租賃契約公證。租賃契約如果由民眾私下自己簽立,不進行公證的話,該契約一樣會有法律上之效力。然而,辦理公證過後的租賃契約,得由公證人做成附有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具備得逕付強制執行之效力。
所謂租賃契約的強制執行,是指租約期滿,房客如不返還房屋給房東,房東可以憑藉公證書,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將房屋取回;如房客任何一期租金未付,房東也可攜公證書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房客財產中強制收取租金。而於租期屆滿時,房東有義務返還保證金(押金)給房客,如房東未還,房客一樣可以拿著公證書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將保證金(押金)收回。
以上事項均無須透過漫長的訴訟,只要於締結租賃契約時曾辦理公證,房東與房客皆得獲得相當的法律保障,不用擔心房屋、租金或保證金(押金)未來有拿不回來的情況。
(二) 遺囑公證與認證
遺囑公證與認證亦為多數民眾會尋求公證人協助的案件類型。依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共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述遺囑。其中,公證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口述意旨,並由公證人親自書寫遺囑內容,是必須透過公證人始得完成的遺囑類型。
至於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及代筆遺囑,雖然不一定要由公證人協助作成,然民眾亦得至公證人處,請求以上遺囑的認證,由公證人認證該遺囑的確是由立遺囑人簽名,或確實是由立遺囑人所作成,以確保所立的遺囑確實合法有效。
(三) 結婚公證
自民國97年5月23日我國結婚改採登記制後,結婚須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故公證結婚已無法律上結婚之效力。然公證結婚雖不具法律效力,每年仍有許多希望能舉行正式儀式的民眾,至公證人處請求辦理結婚公證。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結婚皆特別設有公證禮堂,為每一對新人舉辦正式的結婚儀式,並於典禮後發給結婚書面公證書,新人得攜此公證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 單身宣誓書認證
我國人民如欲前往外國結婚,國外辦理結婚的單位通常會要求結婚人出示單身宣誓書(或有稱單身證明),此時民眾須攜帶自己之身分證件、印章、5份以上的戶籍謄本,5份以上的離婚證明文件或配偶死亡證明文件(自戶政事務所請領,如無婚姻紀錄,此項文件可免),至公證人處辦理單身宣誓書認證,始得攜至國外結婚使用。
(五) 公文書認證及畢業證書、成績單認證
如欲將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戶政核發之結婚證書、警察刑事紀錄(一般稱良民證)、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書等)攜至國外使用,國外有關單位通常會要求此文書必須經過公證人認證,始得於該國使用。又民眾如有至外國留學、工作等需求,國外單位經常也要求辦理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認證,此等認證皆須透過公證人協助辦理。但應注意的是,公文書如非攜至國外使用,而是於國內使用,依現行公證法之規定,不得辦理認證。
(六) 翻譯本認證
民眾如有翻譯本認證之需求,例如:出生證明中翻英、國外畢業證書英翻中等等,亦得自行先將文件翻譯好,攜帶翻譯本及原文文件至公證人處請求認證。公證人會逐一核對翻譯是否確實、文義是否相符,並認證該翻譯本的確由翻譯人所翻譯,譯本上翻譯人的簽名或蓋章為真正。外國原文文件攜至我國使用時,我國許多機關會要求先辦理翻譯本認證,始受理此文書。相反地,中文文件攜至外國使用時,也有許多國外單位要求提出文件之外文翻譯版本,並要求翻譯本須辦理認證。
(七) 身分證與護照繕影本認證
如民眾欲至大陸地區投資,或至國外申請居留、工作簽證等事項,經常需要提供身分證或護照的影印本,此時除自行影印該等身分文件外,亦常被要求至公證人處辦理繕影本認證。公證人首先會檢驗民眾所持的身分證或護照是否為正本,再對照正本與影本是否一致,如是,即會核章確認正本與影本相符,以利民眾攜帶影本至國外使用。
到底要如何請求公認證呢?
而究竟要怎麼做,才能辦理以上所提及的公認證呢?其實方法很簡單,只要攜帶自己的身分證件(本國人請攜帶身分證;外國人請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合法入境證明文件;如本國人欲辦理外文文件,請攜帶身分證及護照)與印章,以及所欲辦理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畢業證書、翻譯本等等),即可至公證人處請求辦理。然若欲辦理租賃或遺囑公證等事項,尚須攜帶相關之財產證明文件,建議於前往之前,先致電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敘明所欲辦理之事項,並詢問所需準備之文件為何。
辦理公認證時,首先須提出公認證請求書,所有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皆備有此請求書,得由民眾當場購買,並由專人指導填寫。提出請求書後,由櫃檯分案,即可至公證人辦公室,並於公證人的協助下完成公認證。
公認證的過程其實十分簡單明瞭,且各單位皆設有專人協助,希望各位於了解此項法律制度後,能多多利用公認證,使我國之公證制度不再只是個若即若離的法律制度,而是能夠更加貼近大家的生活。(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蔡英欣教授)
圖說:
圖1:各地地方法院均設有公證處,圖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之所在地。
圖2:公證人會在公證禮堂為每對結婚新人舉行公證結婚典禮。
圖3:於公證櫃台收件後,即可至公證人辦公室進行公認證。
圖4: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與隱私,公證人會於獨立辦公室為民眾進行公認證。
顏鴻彬小檔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特考三等公證人類科及格
現職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