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認為,臺灣土地契約史,可溯至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時代(1624-1661)。這種印象主要源自於,臺灣現存以羅馬字母拼音書寫的早期契約。在國高中歷史教科書都有提到,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教化原住民,曾在部落設教會和學校,以羅馬字拼寫原住民語言而創造出一套拼音文字。因此我們很自然就以為,當臺灣原住民學會這套文字系統之後,將之廣泛使用在記帳、土地交易等非宗教相關的日常事務。這種帶有羅馬字的契約,主要是由原居在今臺南市附近的新港社所使用,故稱之為「新港文書」。實際上使用這套書寫系統的原住民並不局限於新港社,且各族語言不盡相同,所以稱為「番仔契」或「番語文書」,或許更恰當。只是這樣的稱呼帶有歧視意味,目前較少被使用。現存新港文書雖單獨以番語書寫者為多,但也有不少契約同時使用番語與漢文,而被研究者稱為「雙語文書」。

早在19世紀中葉,來臺傳教和探險的外國人,已經注意到新港文書的存在,曾進行採集、介紹和研究。日本領臺後,伊能嘉矩、小川尚義等人,也陸續投入蒐集、研究工作。昭和8年(1933),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史學科村上直次郎教授(圖1),將當時蒐集所得的101件文書,加上清代文獻刊載的語彙材料,以《SINKAN MANUSCRIPTS新港文書》為名,出版了第一本臺灣原住民契約的研究專書。(圖2)村上教授除了刊載部分原件影像外,也轉寫文字,並用英文寫了一篇簡短的介紹。最近的一次大規模整理,則是來自於語言學者李壬癸教授,他全面整理並解讀了現存的新港文書,為該研究奠下新的里程碑。

關於現存最早的新港文書,目前有種說法是,由今臺南地區的麻豆社在康熙2年(1663)所立。然而,不管是村上直次郎或是李壬癸編纂的文書集,都找不到這份標明為康熙2年的契約。而且,康熙2年是明鄭驅逐荷蘭勢力並建立統治政權的第二年。雖然鄭成功已經病逝,但明鄭仍然掌握臺灣的政軍權力。以鄭家和清朝政權勢不兩立,及其堅持使用明朝永曆年號看來,位居臺南、在鄭氏勢力籠罩下的麻豆社,若在此時選擇使用康熙年號立下白紙黑字的契約,顯然是非常不聰明的舉動。我個人傾向於同意,康熙2年的新港文書實際上不存在,它是另一張立於康熙222月的契約,曾被誤記為「康熙二年」,以致於變成兩張的結果。因為兩者不只立約的年月都是「二」,而且立契者都是麻豆社。這也表示,現存年代最早的新港文書,應該是「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圖3

問題是,標明為「康熙二十二年二月」的麻豆文書,能否算是現存清代最早的契約文書,其實也有疑問。眾所周知,清軍征臺將領施琅在康熙22614日,才自銅山開駕進發,征討臺灣鄭氏。閏68日,鄭氏因澎湖海戰潰敗派遣高階官員向施琅請降;716日,施琅才命令隨軍部將,首次入臺「曉諭,看驗各偽官兵百姓人等削髮」。顯然,「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標明的2月,應該還是明鄭掌握臺灣政權且和清朝處於高度軍事對立的緊張時刻。麻豆社應不致於選在這種時候,刻意在契約中使用清朝年號。

雖然如此,僅據上述理由即認定「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是偽契,仍然過於武斷。從常理來推論,也有可能是契約當事人在清領之後,才針對先前明鄭時期的金錢借貸或土地交易等事而立下契約,所以契約使用了清朝而非明鄭的年號。假使說「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是偽契,那麼,我們現在討論契約文書的歷史,就可以排除這張契約文書;現存最早的新港文書則變成是「康熙六十年(1721)雙語下淡水文書」,是清領後近40年才出現的事情。(圖4)假使「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是當事人在清領後,才針對明鄭時期發生的交易事務而立,那也可以證明該約是製作於清代,臺灣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是清代的事情。我們想說的是,除非未來還能發現更早、可信的新港文書,否則不管「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是真或偽,所謂的「新港文書」基本上是清代才有的。

我們現在也常以為,清代臺灣原住民之所以特別以「番語」來書寫契約文書,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不識漢文而在土地交易中被欺騙。但仔細閱讀史料會發現,清代的契約通常是由賣方單獨具名寫成交給買方的文件,內容是賣方保證交易的標的沒有問題,這跟現代契約書買賣雙方共同署名不同。換言之,清代契約強調賣方要負完全責任,保障買方。由於現存新港文書大都是作為賣方的原住民所寫,所以這種形式的契約比較可能是在保障作為買方的漢人權益。原住民賣地契約特別添寫他們才懂的文字,可能是買方為了避免他們將來以不懂漢字為由反悔生端而作。這樣我們也才能夠理解,為何現存新港文書都是清代才製作,因為它反映的是漢人的產權交易文化以及清朝的國家制度。

如果我們進一步將現存的新港文書,依據年代先後整理歸類,就可以將問題看得更清楚。現存新港文書的製作年代並非均勻分布,也非「早期少晚期多」或「早期多晚期少」,而是特別集中在17301780年間,剛好就是乾隆皇帝在位的時期。上述的現象提醒我們,在研究方法上可以將「新港文書」視作為一種契約的整體類別,來觀察臺灣的歷史。「新港文書」反映的歷史,與其說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原住民統治教化,倒不如說是清代乾隆朝積極的番地保護措施以及番界整備運動。(本專題策畫/臺文所洪淑苓教授&化工系陳文章教授)

 

李文良小檔案

臺灣大學歷史系教授。曾獲教育部菁英留學計畫獎助、科技部優秀年輕學者、臺大教學優良(2008-2013)以及傑出獎(2014)。主要研究領域為殖民統治時代林業史以及清代社會史。著有《中心與周緣:臺北盆地東南緣淺山地區的社會經濟變遷》(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9)、《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等。目前正著手撰寫以清代臺灣契約文書與地方歷史為題的專書。

 

圖說:

1:臺北帝國大學史學科南洋史學講座教授村上直次郎(1868-1966

資料來源:<座談會「先學を語る」─村上直次郎博士>《東方學》57

2:村上直次郎在1933年出版了臺灣首部的原住民契約專書。

3:「康熙二十二年單語麻豆文書」。從文末標示「Khong Hi  22  Ni  2 Goij  Zit」字樣,可判斷確為「康熙」年號。

4:「康熙六十年雙語下淡水文書」。

5:作者小檔案用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