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命無價,但發生死亡車禍,無奈還是要計算賠償金,某種程度來說,法律世界認為生命是有價的。臺灣的車輛都有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於車輛發生肇事責任後,被害人與肇事者都有各自立場的保障,這是個很好的制度。
人命無價還是有價?
然而,臺灣現行司法實務關於死傷車禍賠償金額判決,屢屢遭批不合理,彷彿人命不值錢。美國的死亡車禍賠償金額約為100萬美元(2004);而臺灣近年則只有新台幣371萬,兩者差異很大。其實,臺灣的交通事故發生率與先進國家(如日本)相比,算是較高的。除了道路、號誌設計不良以及人車行路教育問題外,就賠償面向觀察,有調整賠償金額之必要。
臺灣車禍事故的救濟程序
發生車禍事件,被害人或家屬得依民法第191-2條請求駕駛人負擔侵權行為責任,亦得提出刑事告訴。相對於在民事訴訟中逐一列舉單據、費用支出,被害者方較常是透過刑事訴訟給予被告壓力,更容易取得賠償。因此在警察處理事故時,同時提出刑事告訴,若經鑑定認為駕駛人有過失責任,則可依刑法第276條、第284條遭追訴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由於過失致死罪的最重本刑可達5年,若未達成和解,被告會有難以易科罰金而入監服刑的風險,因此就被告的立場,更希望在刑事偵查、審判過程中達成和解,以求得刑事較佳的偵查或判決結果。
雙方若希望盡早脫離司法程序,以合理的賠償解決爭議,在刑事偵審時,按理就能解決,而不用再去打民事賠償官司,可是現實生活中,經常因為賠償金多寡,或所投保的任意險因保險公司要等到民事判決後才有依據加以給付,導致「以刑逼民」或「以民和刑」的問題叢生。
損害賠償的計算
關於車禍死亡事件之損害賠償金額,現行實務包含家屬的扶養費、死者的喪葬費、特定親屬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等,被害者家屬可分別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民法第192條第1項、民法第194條為請求。若為車禍受傷,自然無喪葬費,精神損害則由被害人本人主張外,尚有被害人本人之勞動力減損等等支出,分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民法第193條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文獻資料,臺灣在車禍死亡事件的民事賠償,平均判決賠償金額為371萬元;至於傷害事件,若有勞動力減損之失能情形,平均判決賠償金額339萬,若無則平均135萬。上述金額比起一條黑鮪魚或中元節的神豬價格都來的低,真是諷刺。
而若無扶養義務,最多能請求的就是「精神賠償」,因工作收入不能作為請求賠償的計算,故調高「精神賠償」,以警惕世人謹慎行車,在乎人命,應該是法律工作者要努力的目標。
臺灣與美國的賠償金額差異
關於死亡車禍賠償,美國與臺灣最大的不同是,美國法院會評價被害人死亡的勞動力減損,以計算被害人到退休前的全部可能收入。
而臺灣司法則認為薪資收入是死者專屬權利,與其家屬無關,不能加以請求。此可參考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1號民事判例(現為判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繼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請求加害人賠償,學者間立說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通說所同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192條及第194條定其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所以,民法第193條對於勞動力減損之要件,排除侵權行為致死。
茲舉例說明,一位年紀60歲、月收5萬新台幣的人遭撞死,駕駛人經鑑定有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就勞動力減損的部分,美國法院會判賠約300萬元薪資收入給受害家屬,若事實背景變成一位年紀35歲、同樣月收5萬元的人遭撞死,美國法院可能判給1800萬元,而臺灣法院均為零。
臺灣侵權法雖不允許家屬請求死者生前可能薪資損失,但允許家屬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因被害人死亡所減少的扶養費損失,但此部分金額通常不會太高。因此,最重要的還是民法第195條的精神賠償,法院有相當大的自由心證空間,常用以平衡個案的實證公平性,可是司法就精神賠償的判決數額向來與民眾的想法有相當大差距。當社會普遍認知撞死人只要賠償幾百萬元,而且還有強制責任保險幫忙賠償,這時候「人命無價」的教育就無法真正落實在人們的心中。
任意險的問題
一般車輛除了強制險,還可能加保任意險,以彌補強制險賠償金額之不足。但加保任意險新台幣一千萬元,保險公司就真的會賠一千萬元?答案是不一定。對於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會要求核實給付,其中精神賠償會參考實務標準。如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總金額1200萬元,強制險給付220萬元後,這一千萬元可以由任意險給付,但是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以法院的民事判決作為認定的基礎。然而,刑事程序通常在民事程序之前,若無法達成和解,就可能坐牢,為了降低被關的風險,當事人很有可能在刑事程序就自掏腰包和解,試問這樣的任意險對於投保的當事人來說,有何意義呢?值得深思。
結語
臺灣此種排除家屬得請求死者生前薪資損失的見解,常被批評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寧可把人撞死,也不要撞成重傷。因為重傷,被害人可以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算起來比撞死賠的還多,這種道德風險的爭議,應加以檢討。
人命雖不能以金錢衡量,然為填補被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害,法院恐怕也只能判決金錢賠償,現行賠償金偏低,無法達到損害填補的效果。根本的是,司法應樹立起人命關天的態度,就從提高判決賠償金額開始吧!(本期專欄策畫/法律學系蔡英欣教授)
鄧湘全小檔案
臺大法學士、臺大法學碩士、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風傳媒專欄、警廣生活法律主講、臺灣仲裁協會仲裁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金融仲裁人、台北律師公會文學獎得主。
著有小說《判罪:八張傳票背後的人性糾結》時報文化、散文集《外遇森林:律師的婚姻哲學》斑馬線文庫。
相關法普著作《實用契約書大全》(合編)、《從法律新聞學法律》(合著)、《律師Pi個資法》(合著)、《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合著)、《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合著)、《著作權法實務問題Q&A》(合著)、《政府採購法:最新爭議實例解析》。
圖說:作者小檔案用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