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社會隨著經濟成長與教育普及,女性所扮演的角色也隨之逐漸改變。民主化以後,參政的管道較為開放,因此女性參政的比例也逐漸提高。然而,如果我們仔細檢視女性參政的情形,我們就會發現女性參政的障礙仍然很高。過去很多女性政治人物選擇從政的原因是因為家族背景的關係,譬如有些女性從政是以女兒或媳婦的身份代表家族參政,美麗島事件之後,80年代的很多從政女性則是有「代夫出征」的性質。在缺乏資源的情形下,政治家族的背景,確實提供了許多女性參政的機會,然而,這樣的參政形態往往也會強化傳統父權的價值。
一個國家女性參政的比例和制度與文化皆有密切的關係。就制度方面而言,影響最大的是選舉制度和社會政策。北歐國家是全球女性參政比例最高的國家,瑞典目前的國會女性議員比例是45%,其他北歐國家如挪威、丹麥、芬蘭等也都高達40%左右。這些國家在選舉制度上都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而社會政策也都非常重視社會福利。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使政黨比較願意提名女性候選人,而完善的社會政策使女性的照護責任減輕,比較沒有後顧之憂。
從文化的角度而言,女性參政的最大障礙是目前的政治文化非常男性化。女性參政所面臨的第一個障礙是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女性往往被看成是沒有主見或是不應該有主見的,然而缺乏主見絕對不符合我們對一個政治人物的期望。這種性別刻板印象的形成,和社會化的經驗有關。譬如以領導者的角色而言,很多女性在國小或國、高中時期如果是有男女分班或男女分校的經驗,都曾經擔任過班級或學校中的領導者,但是到了大學以後,卻較少在學校活動中扮演領導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女性參政時經常面臨的另一個障礙是很多男性政治人物喜歡在私下的場合進行協商,這類的場合常和男性所習慣的酒色文化結合。女性既不願也無法進入這樣的文化,這使女性很難打入男性政治人物之間的社會網絡,同時也使得女性往往被排除在這類政治協商之外。
就女性參政的表現而言,在歷次關於國會議員表現的評鑒中,許多女性議員都名列前茅,同時女性政治人物的連任率也相當高。因此,女性所缺乏的是參政的機會,而非能力。以提昇婦女參政的機會而言,我國在憲法中有「婦女保障名額」的設計,然而由於保障名額過低,因此已經無法再發揮提昇婦女參政的功能。近年來國內婦女團體在推動婦女參政時,希望用「性別比例原則」取代「婦女保障名額」。兩者之間看似相同,但是就制度的運作及背後精神而言有很大的差異。婦女保障名額的目的是保障女性,但是性別比例原的目的則是促進性別均勢。舉例而言,如果採取「四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那麼它的意思是任何一個性別的比例不低於四分之一,而非只是女性的比例不低於四分之一。換言之,性別比例原則可以保障女性也可以保障男性,端視情況而定。以性別比例原則來取代婦女保障名額也蘊涵了婦女團體對於所謂婦女作為弱勢者的看法。從婦女團體的角度而言,女性的弱勢是長期以來性別歧視的結果,而非兩性差異的原因。女性的弱勢是資源上的弱勢,而非能力上的弱勢,因此制度的設計應該著重於性別正義的實現,而非將女性視為需要保護的弱者。如果一個制度將女性視為需要保護的弱者,那麼它無疑會加深或強化這個社會對女性的歧視。
類似性別比例原則的制度,在很多國家都實行。這樣的制度之所以會有很多國家實行,牽涉到當代政治學理論中關於差異與平等之間的關係的討論,也牽涉到正義如何實踐的討論。傳統的社會學或政治學理論,在討論到社會運動的時候,因為受到19世紀中業以來風起雲湧的勞工運動的影響,認為差異就是不平等。因為勞工運動的目標之一是要縮小勞工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經濟差異,因此差異被看成是負面的,是需要被消滅的。只有消滅了差異,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然而,196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受到所謂的新社會運動的的影響,政治學和社會學理論對於差異和平等之間的關係,出現完全不同的理解。
新社會運動包括了婦女運動,民權運動,環境運動等不只是重視階級議題的運動。對於婦女運動中的女性或民權運動中的少數民族而言,他們和男性或是多數族群之間的關係,並不像勞工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關係。勞工階級也許想變成資產階級,或是過資產階級般的生活。但是他們並不想也無法變成男性或多數族群,同時也並不希望或願意按照男性或多數族群的價值與生活方式來生活。換言之,女性與男性以及少數族群(譬如白人)與多數族群(譬如黑人)之間的差異,不但不應該被消滅,還應該被理解,被尊重,被珍惜,被欣賞。只有真正的理解並尊重男性與女性以及多數與少數族群間的差異,才能出現真正的平等。
另一方面,關於正義的討論,當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在他的名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提出所謂的差異二原則。John Rawls指出,如果一個社會是符合社會正義的,那麼第一個原則是所有取得資源與權力的機會,要對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沒有差異的開放。第二個原則是,如果社會規範對不同的個人出現差別待遇,那麼只要這個差別對待是對於最弱勢的人最有利,那麼這樣的差別對待是符合正義的。第一個原則並不難理解,而且很多民主社會至少在形式上都符合機會均等的原則。第二個原則卻成為很多新的社會政策的基礎,性別比例原則也是其中之一。
在性別比例原則的基礎下,如果這個政策對女性有利的程度超過對男性,那麼它所反映的正是女性居於弱勢的處境,因此就Rawls的觀點而言是符合正義的。這樣的情形就像是如果學校的大樓裡裝了電梯,但是規定只有肢體殘障的同學或教職員才可以搭乘,看起來它是有差別待遇,因為有的人可以搭但是有人不能搭,但是這個差別待遇是符合正義的。可是如果搭電梯的規定是只有老師可以搭,學生都不可以搭,那麼這樣的差別待遇就不符合正義,因為肢體殘障的人是弱勢者,但是老師並非學校裡的弱勢者。
雖然女性參政仍有許多障礙有待克服,但是臺灣的性別環境近年來也有成長﹐不同領域的女性對於進入公領域的女性也多有支持。展望未來,要繼續擴大臺灣女性參政的空間,就必須同時注重性別文化的改變及政治制度的設計。性別文化必須朝向兩性平等方向努力是無庸置疑的,而政治制度的設計也必須朝選舉制度的改善著手。擴展女性的參政空間,不僅可以打破性別刻板印象,建立真正的兩性平權,也是深化臺灣民主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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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長玲小檔案
現職: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
經歷: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政治大學韓語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講師兼任助理教授
韓國慶南大學訪問學者
韓國高麗大學訪問學者
研究領域:比較政治、勞工運動、性別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