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本校各學院、行政單位經常碰到各類法律問題,卻無專職律師可供諮詢或提供法律服務,常常必須仰賴法學院教授們在百忙之中抽空協助,經多方評估討論後,本校於民國108年10月設立了功能性一級單位「法務處」。這是我國國立大學首創之舉,目前尚無其他國立大學有設立類似法務單位。法務處的首任法務長由現任法學院院長陳聰富教授擔任,另設置執行長由陳琬渝律師擔任,之後陸續聘請了三位律師,目前法務處內總共有四名執業律師擔任本校的專職法務律師。
臺大法務處在做什麼?
法務處的工作內容是與本校校務有關之所有法律業務,包含協助本校各單位撰擬或修正校內規章、審閱本校業務相關契約及法律文件、提供本校各單位法律諮詢與法律服務、承辦或協助本校訴訟案件。前述業務內容包括教師人事(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等)、性平案件、勞資糾紛、工程履約糾紛、政府採購、校產維護管理、商標權維護、專利技轉、著作權、現金或實物捐贈、各學院業務所涉之法律問題等,可見法務處的業務五花八門無所不包,與一般律師事務所相較,可接觸的案件類型更為廣泛,對於法務律師們確實是一大挑戰。
此外,法務處與一般行政機關內法務或法制單位不同之處在於,法務處不僅僅是法規諮詢單位,假若本校紛爭進而衍生成後續的訟爭,不管是調解、申訴、再申訴、訴願、民刑行政訴訟,大部分案件法務處均會委派自己的法務律師擔任本校的代理人撰狀或出庭,等同於學校有自己的律師處理自己的案件。在民國109年一整年間,法務處受理了大大小小約700件案件(包含訴訟案件與非訟案件),為本校節省了高額的外部律師成本,也因為法務處屬於行政單位之一,較外部律師更加了解校務運作、更注重本校的利益,與校內其他同仁的溝通也更為順暢,對於案件本身或後續相關業務的改善或推動具有重大助益。
法務處的工作日常
法務處的律師或幹事與其他學校職員一樣,均是每日到校工作,若有需要開庭或開會才會外出。法務處平時會接受校內各單位(包括學院系所、行政單位、研究單位、附設機構)的法律諮詢,如有需要法律協助者均可透過諮詢單或是公文會辦方式請求法務處提供協助。但法務處不受理本校教職員生「個人」的法律諮詢或案件,僅處理與臺大校務或公共事務有關之法律業務。
法務處為臺大所帶來的制度性改革──改善適用勞基法員工之差勤管理系統
法務處在承辦臺大校務案件時,有時會發現一些系統性或制度性問題,此時除了協助解決個案問題外,也會提出對整體校務改革之建議,協助學校避免重複發生相同錯誤或類似紛爭。
在民國109年年初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曾至本校某系所進行勞檢,勞檢員自該系所提供之差勤明細資料中發現,某位專任計畫人員於前一年有幾天延長工作時間,但本校未給付加班費,原因是該計畫人員於上開期間,均未依學校規定於事前或事後申請加班。然本校因未能舉證證明該員於延長工作時間並未實際提供勞務或本校已主動採取防止員工加班之措施,故勞動局以本校遲延給付加班費為由,裁罰數十萬元。
因本校適用勞基法之人員有超過一萬人之多,如未能從制度或管理系統上做出改善,僅是仰賴各單位主管自行管理,恐無法每天或隨時檢查各個職員的出缺勤狀況,如此一來本校很有可能再度發生類似情形,而持續被勞動局裁罰,且違法次數累計後,罰金將會超過百萬元之多。為此,法務處便提出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差勤管理改善計畫,由羅副校長主持邀請相關單位(研發處、人事室、計中)開會研議,經多次內部討論修正後,本校於民國1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差勤管理系統,讓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正常工時的同仁,在下班打卡時即可自行註明是否為因公務加班。如係加班,將由電腦通知主管審查簽核,避免雇主未能察覺員工有延長工時、漏未給付加班費,而產生被勞動局裁罰之風險,也同時保障了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所應享有之權益。
維護臺大的品牌形象與商標權
臺大雖已是全臺首學,但近來校內師生更加努力將臺大的形象與各項表現對世界宣傳、爭取各項世界大學排名,並積極推動臺大的社會責任。在這個過程中,維護臺大的商標權也是一大重點,否則全體師生努力經營創造之臺大品牌形象,卻為他人擅自攀附利用,並藉此謀取私人利益,實屬嚴重侵害本校之權益。
本校自民國72年以來陸續註冊多項商標,包含本校校徽、「臺大」、「台大」、「NTU」、「TAIDA」、「台大TAIDA」、「國立臺灣大學」等,均已被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我國法院認證為我國著名商標。然坊間各種行業,均有未經本校授權便擅自使用「台大」、「TAIDA」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名稱,或其他商標使用之侵權狀況。本校商標權管理單位總務處於民國108年起特別針對「教育服務類」中侵害本校商標之補習班及公司行號,進行商標權之維護工作。法務處則於109年起協助總務處維護本校之商標權,截至民國110年4月已針對全臺14家補習班、3家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台大」作為補習班或公司名稱及其他商標使用態樣。除了其中一家補習班仍堅持繼續使用本校商標並與本校訴訟外,其餘侵權業者均已依本校要求或法院判決,更改公司或補習班名稱、停止使用本校商標,也完成了雙方和解條件。
商標不僅是一個形象,而是一種品牌及法律保障的權利,且是眾人長年累月付出的心血結晶,因此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便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本校雖然不是私人企業,但臺大的品牌形象乃是自立校以來眾多師生、行政同仁們共同努力累積的成果,臺大的商標權價值並不亞於其他國際知名企業的商標權,法務處同仁在跟侵權業者溝通協商或訴訟過程中,也經常遇到各種阻礙、壓力或被有心人士攻擊,然本處仍會為堅持維護本校商標權的目標,繼續努力。(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楊岳平教授)
陳琬渝小檔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及法研所碩士畢業
國立臺灣大學法務處執行長(2019.11~迄今)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2009.11~2019.10)
東吳大學國貿系公司法講師(2011.9~2013.6)
台中地方法院醫療法講座
2006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證照
圖說:
圖1:臺大於108成立法務處,為國立大學首設,提供本校各單位法律協助。
圖2:維護臺大的品牌形象與商標權,是法務處成立後的重要工作之一。圖為諮詢討論室。
圖3個人小檔案用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