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本法)正式生效施行。我國病人醫療自主權之行使邁入新紀元。本法所明文病人醫療自主權之內容,茲簡單整理如下表:

醫療自主權之內容 行使對象 本法規定
知情權 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 4條第1項前段
選擇/決定權 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 4條第1項後段
同意權 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6條本文
接受或拒絕權 維持生命治療等 8條第1

其中最重要的內容當屬「接受或拒絕權」。在全部共19條條文中,直接規定有關「接受或拒絕權」之條文多達7條。其次,本法除要求行使「接受或拒絕權」之主體資格外,亦明定行使之程序及執行條件。
有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 AD)之病人符合第14條第1項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之一時,得啟動執行AD內容,即在醫療機構或醫師協助下,完成「接受或拒絕權」之行使(本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及第14條)。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 AD)

依第3條第3、4款規定,意願人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稱為預立醫療決定,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等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而預立AD之主體,即所謂「意願人」,依第8條第1項規定,必須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20歲以上成年人」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之人」。至於程序,根據第9條須符合下列規定:(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茲以簡表歸結如下:

 

至於AD之內容,有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制定公告之「預立醫療決定書」。然該決定書並未將前述「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予以納入。

AD預立後並非立即生效,而必須於發生符合前述本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5種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時始為生效。而發生特定臨床條件情形需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第14條第2項)

確認生效後,始得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協助啟動執行。而醫療機構或醫師在執行AD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第15條)並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或建議病人轉診。(第16條)如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啟動/執行病人之AD時(第15條第3項),則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並建議轉診。(第15條第4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6條)換言之,醫療機構或醫師並無義務啟動/執行AD。

啟動/執行AD,就病人而言,就是實施接受/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醫療措施或是委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必因此擔負刑事和行政責任;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AD者外,也不負賠償責任。(第14條第5項)

只要尚未執行,均得由意願人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AD。(第8條第1項)    

醫療自主權行使之待決課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制定及生效,固然給予病人醫療自主權。只是在實際行使權仍有許多問題有待檢討:

1.於居家醫療下,患者醫療自主權之行使,該如何保障、落實?

我國於去年3月已正式成為高齡社會,預估於2026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除了醫院,居家醫療服務的比重會大幅提升。在居家醫療下,患者之醫療自主權如何受到保障?患者醫療自主權的行使尤其接受或拒絕權,當屬亟待解決課題。

2.ACP空洞化、AD數字化之弊害,如何降低,甚且排除?

AD之執行涉及意願人之生命,是否得藉由維持生命治療等而予以延長。因此於預立AD時,本法即特別要求意願人須偕同親屬等,先接受醫療機構所提供之ACP,藉由溝通過程,協助其理解特定臨床條件之內容。因此ACP之實施對AD之預立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現行醫療機構所執行ACP及AD存在所謂「團體門診諮商」、「企業團體門診諮商」,在上述門診所實施之ACP,並非針對個別的意願人予以提供諮商,而是多數意願人「揪團一起做」、「大家一起來」。是否能確實與個別意願人充分溝通,以得出符合意願人真意之決定,甚且能達成與親屬之共識及受到親屬之尊重、接受,值得懷疑。

3.死生教育如何推廣?

ACP及AD實涉及意願人、親屬,甚且ACP諮商團隊人員各自之死生觀影響。為求病人自主權之真正落實,推廣民眾之死生教育,平穩而踏實地提升所謂DOL(death of life),甚且是QOL(quality of life),是必須面對的根本課題。

「善終力」之培養及提升

善終力,是指一個人做好死亡準備之能力。此不僅指意願人於「醫療面」之預為意思決定(如本法之AD),還包括「財產面」之預為意思決定(如信託、遺囑及贈與等),乃至體悟出生命有限,能確立生命意義,發揮生命價值,以達「知死有備、樂活善生」。(本期專題策畫/法律學系蔡英欣教授)

黃三榮小檔案

1989年臺大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1990-91於馬祖北竿島服兵役,並於退伍前通過律師高考。1991年6月進入萬國法律事務所任職律師,以處理各式訴訟案件為主。於1997年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隔年赴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留學,專攻環境保護法,於2000年取得碩士學位,2001年3月博士課程中退返國。

2001年4月,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除處理各種訴訟案件外,復以日本企業為主,提供有關在臺投資、公司經營、勞資處理等相關法律之諮詢服務。
有感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除投入有關在宅/居家醫療領域之學習、研究,擔任「臺灣在宅醫療學會」顧問外,並籌組「社團法人臺灣澄雲死生教育協會」,推廣及提升「善終力」之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