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2年間,鄧如雯殺夫案譁然全台,鄧女因無法忍受丈夫長期之凌虐及對孩子及其家人之施暴,最後持刀將夫殺害,此案也因此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而於87624日正式公布施行。惟據內政部於1022月之統計資料顯示,101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合計高達115203件,較100年增加10.4%,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53.2%最多,兒少保護案件占27.2%居次,老人虐待占3.15%第三。由此可見,家庭暴力問題非但未因立法有嚇阻之效,反而日趨嚴重。

是以,本文介紹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重要規範,期使家庭暴力行為得到積極且對症下藥之預防、處理及解決。

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換話句說,舉凡身體上之加害行為,如: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或是言詞及精神心理上之虐待行為,如:恐嚇、脅迫、侮辱、謾罵、騷擾、竊聽、監視、跟蹤、不實指控等都是。

家庭成員之範圍

依本法第3條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本法所規範的對象,包括前夫、前妻、現在或曾同居的男女、寄養關係、繼父母與前夫妻子女間或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不限於夫妻、親子、手足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

如何求救及聲請民事保護令

一、當遭受家庭暴力時,可打110電話報案或撥打113專線[]求助,扼要說出其受害狀況及地點後,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會立刻派員處理。處理方式包括隔離、送醫、逮捕、紀錄、轉介及協助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等,且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二、民事保護令的類型,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3種,被害人得自己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至於「緊急保護令」,則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替被害人聲請:

(一)通常保護令:被害人目前之安全情況雖屬穩定,但仍有再發生家暴之可能性時。法院通常於開庭審理後會核發,其有效期限最長一年,失效前,當事人得聲請延長,延長期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二)暫時保護令:家暴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亦即,目前之安全情況仍不穩定,極可能再度發生家暴。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三)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有受家暴之立即急迫危險時。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四)「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均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民事保護令內容有哪些?

依照本法第14條及第16條第3項規定,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的通常保護令;但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核發範圍,限於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

一、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三、命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令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定汽車、機車以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如何執行民事保護令

一、關於不動產之收益或處分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聲請民事執行處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各主管機關所設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當事人之一方依本法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主管機關所設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五、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六、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七、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之住居所,並確保被害人安全占有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如相對人應依保護令規定交付前揭物品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相關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家暴行為的刑責

一、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言,如:刑法的傷害罪、恐嚇罪、強制性交罪等。

二、違反保護令罪:指加害人違反下列保護令裁定時,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此為公訴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加害人不適合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公權力得介入家暴

傳統法律對於家暴行為之救濟途徑著重於其事後之處罰、親屬關係之終止、損害賠償之請求等;本法則打破傳統法不入家門之觀念,著重在家暴行為之事先預防、被害人之協助及輔導、加害人之嚇阻及治療等效果,讓公權力依法能適時介入家庭紛爭,對家暴行為採取更為正面、積極之處理方式。(本專欄策劃/法律系葛克昌教授)

註: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由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所設置的一支全國性、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針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被害人求助專線。這條專線除受理一般民眾通報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外,更是提供被害人自行求助的一個主要管道。

 

潘英芳小檔案

現職: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稅法組碩士

資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1996

律師高考及格(2002

專長:各類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稅務爭訟、工程案件、不動產相關訴訟、勞資糾紛、車禍案件、家事法案件、智財法案件、各類契約草擬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