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稅法修正,今年營利事業的所得稅「暫繳」改在9月份辦理,各位校友、讀者如果是營利事業的經營者,無論是民營或國營,請注意記得在這一期校友雙月刊發行的月份(91年9月)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義務。同時,由於暫繳稅款的計算方法,比以前增加「試算暫繳稅額」一種選項,營利事業的經營者也應瞭解「試算暫繳」的規定內容,以選擇最佳的暫繳策略。

何謂暫繳呢?營利事業的「暫繳」和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的立法精神相同,都是為了使政府提早獲得稅收,並減輕納稅人一次負擔鉅額稅款之壓力。一般人在每個月初領取薪資時,會被預先扣下所得稅款,俟年度結束進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重新計算全年稅負,依已扣繳稅款的高低再多退少補。而對營利事業來說,稅法也規定必須在課稅年度進行一半時,預先繳納一半的稅負,年度結束時再進行最後的結算申報、多退少補。

以往營利事業的暫繳都是在每年7月份辦理,正好在年度過了一半時,要求企業預先繳納一半的稅負。但是自今年起,因為所得稅的申報期間改為延至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比從前晚了兩個月,所以暫繳期間也自7月份修改為在9月份辦理。

營利事業的暫繳必須預先繳納一半的稅額,這一半的稅額如何決定呢?在我國的租稅歷史上,為了如何合理預估當年度稅額的一半,稅法的規定曾有多次變動。本次修正前的舊稅法,為了達到簡化稅務行政的效果,刪除了預估的辦法,亦即從民國79年到90年,營利事業當年度的應暫繳的稅額就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為準。舉例來說,若富國公司在90年3月31日申報該公司89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全年度之應納稅額是800萬元;則富國公司90年度的暫繳稅款就是400萬元,必須在90年7月(91年起才改為9月)繳納。

但是上述的暫繳制度雖然稽徵極為便利,卻仍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疏漏。不少企業雖然上年度曾獲利而納稅,但是次年因市場競爭變動激烈,眼見已由盈轉虧發生損失,卻仍須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暫繳稅額,對於這些已陷於困境之企業還強制他們必須籌措現金,繳納事實上無須負擔之租稅,不但違反租稅正義,也嚴重影響企業之資金調度,讓企業有落井下石、雪上加霜之感,抱怨稅制不公之聲亦常因此而起。因此,91年新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除了保留上述以去年稅額的一半做為暫繳稅款的簡便方法之外,比以前增加「試算暫繳稅額」一種選項供企業選擇使用。如果您的企業今年上半年獲利能力業已衰退,採用試算暫繳就可能替您在9月份省下一筆繳稅的現金。

試算暫繳之稅額計算,乃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減除成本費用,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應納之暫繳稅額。但是為避免公司故意壓低前半年的試算暫繳金額,稅法規定選擇試算暫繳者必須是暫繳報表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公司組織。

如何進行租稅規劃呢?若佑民公司90年度全年之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但該公司今(91)年上半年的業績已大不如昔,如果不採用試算暫繳,則必須按去年稅額的一半,再拿出現金500萬元去暫繳,可能使資金之週轉更為捉襟見肘。假設該公司自行試算前半年的稅負只有80萬元(或是已發生虧損),則選擇會計師簽證的試算暫繳可能比較有利。依公司規模大小與行業的特性,會計師辦理試算暫繳簽證大約收費十萬元到數十萬元之間,簽證後的前半年稅負可能比公司自行試算的略高或略低(因為會計師必須依稅法進行調整),只要佑民公司付給會計師的公費與應納的暫繳稅款合計起來能遠低於去年稅額的一半,有利於公司的資金調度,則應該採用試算暫繳。假若佑民公司91年上半年已經由盈轉虧,自然更應該採用試算暫繳。但若佑民公司去年就產生虧損而未曾納稅,則不論今年賺了多少錢,都不必選擇會計師試算暫繳簽證,因為依照去年稅額(零)的一半,公司應暫繳的稅額就是零,在實務上今年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最後有幾點重要補充:(1)9月份應辦暫繳是對一般會計年度從1月1日開始的公司而言的,若公司的會計年度是從2月1日開始,則應在10月份辦理暫繳,依此類推。(2)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可以將已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用來抵繳暫繳稅款。(3)只有營利事業才須辦理暫繳。不以營利為目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沒有成立營利事業組織的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影歌星等也不必辦理暫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