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臺大相繼推動各種評鑑,如課程評鑑、系所評鑑、行政單位評鑑,教師也有再評估辦法,無一不是出於老師們的自我要求,<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即是在這種機制下產生,去年1月10日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全面實施。
在此之前,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和醫學院已實施有年,前者針對新聘教師,後者則概括所有教師。醫學院的教師評估辦法之由來,係因教授們有感於陽明、長庚等醫學院急起直追,不能再存有「獨大」心態的危機意識,咸認為有必要建立評估制度以提昇教師的研究水平,在維昭接任醫學院院長之前,制度雛型已就,維昭上任之後逐步付諸實行。
研究成果乃評鑑最客觀的標準之一,因此研究不足者首先被提出檢討。如果是因為經費無著但具有潛力,則學院先設法補助一、兩年,一、兩年後視其成效再做評估;不過,研究也不是惟一的標準,如果教學服務或臨床表現出色,也可以通過評鑑,然若前兩項表現也不理想,則送評估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做進一步的討論決定。
從SCI論文的數據來看,評估辦法實施之前,醫學院一年只有約130篇論文,現在則有600多篇,期間成長達五倍以上;由此看來,更加堅定了我的想法,臺大人的確潛力無窮,端看如何激發而已,而訂定教師評估辦法的本意即在此。
為提昇臺大整體戰力,教師評估制的全面推行勢屬必然,不過文法理工學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此由各學院自行訂定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報校核備即可。這部分的作業各學院已陸續完成。
現行全校性評估準則的對象為支薪之專任教師,初聘之講師、助理教授,與現任教授、副教授適用標準不同。為顧及情理,對於未能通過評估之現任教授、副教授採不晉薪、不升等,不致於不續聘,而新進教師雖有較嚴謹之標準,也有一次敗部復活的機會。此評估準則與醫學院原評估辦法相較之下應該是溫和許多。
根據評估準則第三條,初聘之教師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接受第一次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一至至兩年後再評估,再評估適任者每隔三年受評一次,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提出升等,各學院若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五年需由各學院實施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但一年後可辦理再評估,自再評估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凡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對於研究成果具體卓著或教學服務優異的教師,經各系所向院方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而年滿六十歲、中研院院士、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曾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研究獎十次以上者,均免辦評估。
誠如準則第一條所示,本評估辦法之制定以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為旨。本校推動教師再評估不僅首開國內大學先聲,更有激勵其他大學跟進的作用,然而最值得一提的是,這項措施乃是臺大同仁自我要求、自我提昇的具體表現,也是臺大之所以為臺大的可貴之處,更是促進臺大不斷成長最重要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