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

穿梭於司法程序的心理學者

作者:趙儀珊

人們總說,司法的目的即追求真相。然而,真相要如何追求?

法律實務工作者傾其所能,藉由事證來刻畫案件全貌。但往往他們碰到的情形是:證據有限,判決書卻必須給出答案。此時,證據取得與司法決策便更顯現出其意義與價值,而這也正是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所關注的重點。舉凡案件的通報、偵查以及審判,在在考驗司法人員能否不囿於既定的假設與思維,但心理學研究卻告訴我們,人類往往無意識地受到環境的刺激與偏誤影響,縱使人們認為自己能全然客觀地面對個案,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

那麼,在哪些情境下,這些偏誤可能存在呢?司法心理學又如何看待及處理這些難題?以下將介紹我們在乎的議題,以及在「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進行的研究。

藏在細節裡的真相

當個案進入司法程序後,首先面對的是偵查階段,其中最常見的一種方法便是對證人或被告的詢訊問程序。
詢訊問程序並不若一般人想像得容易面對。事實上,許多研究顯示偵查人員的詢訊問技巧、態度以及環境等都可能影響被詢訊問者的陳述以及整體詢訊問的品質。其中,我們特別關注兒童或智能障礙者(通稱「脆弱性證人」[vulnerable witness])的詢訊問。相較其他人而言,脆弱性證人處理訊息、回憶經歷與陳述的能力相對薄弱,而容易受到旁人言語及行為的影響,因此若要正確讀取他們的證詞,將非常需要時間與詢訊問者的耐心。不過,這卻可能與刑事司法的處事通例扞格,因為司法人員的案件量相當龐大,能分配給個案的精神和時間往往被稀釋,導致脆弱性證人經常無法得到良好的詢訊問品質。

對此,我們致力發展契合本土的調查詢訊問程序,從建立關係(rapport building)開始,由開放式問題搜集案情描述,再逐步詢問更多的細節。如此一來,不僅能避免被詢問者在回憶與陳述的過程受到污染,也在性侵害等難以取證的案件中,確保證詞的自發性與真實性。同時,我們也探討是否存在其他能幫助脆弱性證人回憶與敘述事件的因素,如使用畫畫取代口頭陳述、使用影像替身(avatar)取代真人詢問等。良好的詢訊問不只協助當事人願意、且舒適地說出自己的經歷,更可以確保司法人員取得正確資訊。

相類的詢訊問技巧也可以拓展至其他領域。我們曾比較不同的建立關係風格是否影響嫌疑人自白的意願與態度,發現與其竭力搏取嫌疑人的信任與感情,不如營造出互助的同盟氛圍,更有助於詢訊問流程。除了研究室的實驗操弄,我們也在去年受法務部廉政署委託進行研究,實際了解廉政官面對貪瀆案件使用的詢問技巧,並同時提供廉政官可行與適當的偵謊與詢問方法。

在司法程序中,測謊與指認程序也在我們的研究範疇之內。這兩者的共通點在於,他們作為證據的地位持續受到爭論,而這些爭論其實都與司法心理學研究提出的發現有關。

讓我們先來談談測謊。

在當前的法律實務上,測謊是透過測謊儀(polygraph)與測謊題目相互搭配。縱然題目不斷經過改良,但諸多研究都顯示,使用儀器測得的生理徵兆(呼吸、心跳、膚電)推測謊言,不僅容易受到無關因素的影響(如受測者的緊張情緒),更有可能使無辜之人落入囹圄(如目擊者可能因此未能通過測謊)。究竟測謊應否存在,又應如何實施,一直是學界持續研究的重大議題。

我們的研究則採取另一種取徑──探尋說謊時的言語及非言語徵候。我們發現,說謊者在描述謊言時說話的時間較長,且對問題的反應也較為遲緩。同時,一個人說謊時臉部的負面情緒會較多,眼神也更常飄移。也就是說,測謊並不一定要透過儀器輔助,藉由行為徵候與說謊者的反應,我們就能增加取得真實自白的機率。

另一個廣受心理與法律界討論的則是指認議題。

過去曾有研究分析美國冤錯案例,並發現有高達76%的案件都與證人錯誤記憶有關。但你知道嗎,指認人記憶模糊而無法進行指認,已是相對較好的情況,研究與實務案例指出更嚴重、卻經常發生的情境是:指認人記憶模糊卻受到員警言語、非言語行為的誘導。

一般人可能難以想像自己記憶非常容易受到外界資訊的影響而扭曲。但自1970年代起,與記憶相關的研究都紛紛顯示,記憶不僅容易被事件發生後不相關的因素重構(reconstruction),且我們傾向相信這個全新卻虛假的記憶。從這個角度來看,指認選擇的排列方式,甚至員警的行為與言語,哪怕只是一個挑眉或「你確定?」,都可能深深影響指認準確度。更嚴重的是,實務上有許多案件會反覆地進行指認,當受污染的結果不斷堆疊、累積,指認人會更加確信指認結果,司法人員與審判者也會認為指認證據有著可靠的背書,此時,對無辜的被指認人而言,等待他的可能將是無端的指控與數十年的冤屈。
前述提到員警的行為可能干擾指認進行,因此我們最近的研究是希望進一步了解,雙盲與單盲員警指引的流程是否會帶來不同的指認準確度?又若改為電子化程序引導指認人完成指認,對整體指認準確度是否能提升?

在經過一連串的偵查程序後,案件與證據終於來到法官面前。我們在審判中主要關注決策者的審判心理及彼此的互動。
在實務上,有個法官經常必須面對的概念──「社會通念」,意指法官在決策時應思考:某個行為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是否屬於某個範疇?換言之,社會通念能決定某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然而,自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起,「恐龍法官」這個名詞逐漸根植於人民心中,民眾開始思忖,法官真的了解社會通念嗎?若法官不了解,卻掌握百姓的生殺大權,這件事是否合理?

過去的司法心理學研究確實指出法官以及當事人的族群、性別、社經地位等因素都可能影響法官的決策。那麼,若在審判實務中讓一般民眾參與,又會發生什麼變化呢?我們曾在數項研究中討論人民進行司法決策時可能受到的影響,包括被告為精神疾病患者(insanity defense)、被害人或其家屬作出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 VIS)等情境。除此之外,我們也接受司法院委託,研究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將如何互動、這樣的互動是否有助於達成明年即將實施的「國民參與審判」的目的。讓人民的意見進入法院、多元化審判考量固然是件美事,但許多人擔心評議過程將出現權威服從的現象。於是,我們針對各地方法院的數場模擬法庭進行研究,將評議程序中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的言語、非言語行為編碼並分析。我們發現,從行為上來看,人民沒有服從職業法官意見的情形,且職業法官往往會先讓國民法官發言,盡量避免影響民眾,也甚少直接給予國民法官指示。

方才的討論都是出自司法人員與決策者的角度看待案件,但與案件連結最深的當事人如何看待這些決策,也是研究室關心的議題。我們曾數次研究雙親分離情境中的親權酌定或監護權裁定,討論兒童在該分離情境中如何認知事件與進行決策,同時也觀察父母如何解讀民法第1055條之一的「子女最佳利益」。我們發現,多數家長對親權酌定的看法一致,無論是最重要或最不重要的因素皆然,有趣的是,這些因素並不一定與法院目前存在或經常援引的因素相符,顯示司法心理學的研究確實可以作為司法決策與民眾間的橋樑。

我們與案件的距離

讓我們再次回到最初的叩問:真相要如何追求?

實務案件中,我們往往只能透過證據試圖拼湊出案件可能的樣貌,但司法程序不是比誰的故事說得最動聽──真相只有一個,我們能做的,即是確保程序正義的落實,使每一個環節盡可能地乾淨,並讓身處其中的當事人感到被尊重。也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才更能把握手邊的事證是無誤的、判決是可被信任的。

司法心理學者的工作,是檢視司法程序是否有可能的污染源、該如何避免;是研究如何在正當合理的環境下推展案件與證據,使其得以被正確的解讀、詮釋;更是在無數個挫折的當事人、甚至被冤者間穿梭著,找出可以協助其處境的方式。
司法心理學者的路,還很長很長。(本期專題策畫/心理學系葉素玲教授)


延伸閱讀:
[1]趙儀珊(2020)。探尋對臺灣兒童進行司法訪談的最佳實務。應用心理研究,72,1-45。
[2]Huang, K-J. & Teoh, Y.S. (2019). Rapport Building in Suspect Interviewing: A Comparison of Relationship and Procedure-Based Approaches in a Laboratory Setting.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25(4), 253-265.
[3]Hsu, C-W. & Teoh, Y.S. (2017). Investigating Event Memory in Children with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Effects of a Computer-Mediated Interview. Journal of Autism and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47, 359–372.
[4]Teoh, Y.S., Pipe, M-E., Johnson, Z. H., & Lamb, M.E. (2014). Eliciting Accounts of Alleged Child Sexual Abuse: How Do Children Report Touch?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3(7): 792-803.
[5]Teoh, Y.S., & Lamb, M.E. (2013). Interviewer demeanor in forensic interviews of children. Psychology, Crime and Law, 10, 1-15
[6]Teoh, Y. S. & Lamb, M.E. (2010). Preparing children for investigative interviews: Rapport-building, i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Applied Developmental Science, 14(3), 154-163.

 

趙儀珊小檔案
發展與司法心理學者。研究興趣除了兒童及青少年的發展歷程,同時涵蓋各種司法議題,包括兒童及智能障礙者證人、司法訪談、偵查與審判心理、國民參審制度等。在學術領域外,亦投身司法實務,鑑定性侵害案件與家事事件,為檢警詢訊問及交互詰問提供援助,並為實務工作者授課,致力協助司法人員建立良好有效的詢訊問程序。
自英國杜倫大學心理學系畢業後,前往英國劍橋大學就讀社會與發展心理學之碩士與博士,後赴美國紐約市立大學布魯克林學院心理學系從事博士後研究,並擔任兼任助理教授一職。現為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為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之主持人。關注學術與實務場域之教學及互動,曾獲得臺大教師校外服務傑出獎、臺大教學傑出教師獎等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