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

性別平等> 同婚合法化與性別平等

作者:陳昭如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亞里斯多德公式是許多人耳熟能詳的平等定義,也是人們用來追求平等、判斷不平等的判斷標準。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們信奉「等者等之」,認為同志與異性戀沒什麼不同,只限男女結婚的婚姻制度是歧視的差別待遇,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才是平等,同婚合法化更可以讓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展現臺灣性別平等的進步。

但是,相等就是平等嗎?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們強調亞里斯多德平等公式的後半部:不等者不等之,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不一樣,僅限男女的婚姻制度是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沒有不平等。他們主張另外制定專法,以伴侶制或其他非婚姻的制度來提供同性伴侶法律保障。這個主張遭到許多同婚支持者的強力抗議,他們引用美國歷史上種族隔離與禁止跨種族通婚的例子,主張「隔離就是不平等」,因此「專法就是歧視」。

 

圖:亞里斯多德對平等的看法:「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treat equals equally, unequals unequally)。圖為拉斐爾1509-1510年間壁畫《雅典學院》,中間二人為亞里士多德(右)和柏拉圖(左),分別手指地和天(Raphael, Public domain, via Wikimedia Commons)。

 

最後,大法官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僅限異性婚的規定違反婚姻自由的憲法保障,而立法院則在大法官給的兩年修法期限前夕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並給予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和異性婚姻類似、但仍有些許不同的待遇。臺灣以性別平等人權的領航者姿態登上國際舞台,「同志驕傲」成為「臺灣驕傲」,同婚合法化的支持者則繼續挑戰現有的部分差別待遇、要求結婚的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待遇。

 

對於這段眾人耳熟能詳的同婚合法化故事,我們可以思考四個為什麼:

 

一、為什麼同一個平等公式可以符合正反雙方的平等想像,卻又讓雙方如此激烈對立?
因為這個公式符合直覺又容易操作,我們可以共同相信人人皆平等,同時又對人們之間是否存在差異各持己見。正反雙方的共通點是都在比較「同志和異性戀是否有不同」,但各自給出不同答案。

二、為什麼伴侶制度對一方來說是歧視待遇,對另一方來說是提供了平等保障的可能?
因為在思考應該給予同性和異性伴侶相同或差別待遇的時候,正反雙方都將婚姻等同於相同待遇,與之不同的伴侶制度就成為差別待遇。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是歧視(正方看法),但差別待遇如果是合理的,就不違反平等(反方看法)。

三、如果在臺灣要類比種族來討論同婚合法化,美國種族隔離與跨種族通婚禁令的例子為什麼成為重要參照?
因為對臺灣自身歷史的廣泛失憶,加上美國霸權的無遠弗屆,讓人們對從「隔離但平等」到「隔離就是不平等」的美國歷史經驗朗朗上口,但不會以日本殖民主義下的臺灣歷史經驗(追求殖民地的平等應該維持臺灣差異、或要求與日本人相同待遇)做為思考當代的資源。

四、為什麼「亞洲第一」的召喚如此有力,成為民間與官方的共同訴求?
因為臺灣在國家地位不獲承認的國際困境下追求與「國際接軌」來提升自己的地位,渴望以區域人權領航者的角色來爭取國際認可並提高能見度,再加上偏好婚姻的國家政策制度,同志結婚權的利益與國家利益交疊產生了「利益聚合」,少數群體的利益因為與優勢群體利益重疊而獲得支持。然而,這種利益聚合的結果也表示優勢利益沒有嚴重受創。

思考完四個為什麼之後,我們可以換個方式來探索同婚合法化與性別平等的關係。

 

圖:臺灣驕傲遊行,始於2003年,每年10月最後一個週末在臺北市舉辦的同志遊行活動,參加人數年年增加,2019年達17萬人,許多人將此視為臺灣是亞洲最自由的國家之表徵。圖為2005年遊行現場。(取自維基百科)

 

形式平等的問題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平等又稱為「形式平等」,這種平等以類似性的比較為核心,偏好對稱的相同待遇、懷疑不對稱的差別待遇,廣受歡迎與愛用,以往用來推翻男女差別待遇(因為女人與男人並無不同),現在用來挑戰「異」「同」差別待遇(因為同志與異性戀並無不同),似乎十分好用。但是,為什麼要以男人為標準,來決定女人是否應該被和男人相同對待呢?女人為何必須證明自己和男人一樣、獲得和男人相同的待遇為何就是平等?同理,為什麼要以異性戀為標準,來決定同志是否因為與異性戀不同而應該差別對待、或者因為與異性戀相同而應該被相同對待?同志為何必須證明自己和異性戀一樣、獲得和異性戀相同的待遇為何就是平等?女人相較於男人、同志相較於異性戀之間的差距,不正跟男人相較於女人、異性戀相較於同志之間的差距「等距」嗎?我們是不是可以反過來,以女人為標準,來決定男人是否應該被與女人相同對待;以同志為標準,來決定異性戀是否應該被與同志相同對待?

如果這種換位思考讓人覺得古怪,這正凸顯形式平等的對稱性思考有個根本的問題:不是以現實上不平等的社會為出發點來思考。社會現實上存在權力不對等,在階層秩序位處下方的弱勢群體和高居上位的優位群體彼此並不對稱,當然也無法換位。因此,重點不應該是「誰與誰相同或不同」,而應該在於辨明誰在權力關係的上方、誰在下方。這種以「權力關係」的位階秩序為核心來思考的平等理論,稱為「實質平等」理論。相較於形式平等著重分辨相同與差異、檢視分類之有無或是否合理,實質平等的重點在於辨識一個法律制度或措施是否支持或強化了不平等的權力關係;改變不平等的方式不是要弱勢群體變得跟優勢群體一樣,而是要拆解該權力關係。臺灣歷史上就有實質平等思考的例子。一些在殖民統治下的臺灣人想望的平等,不是要追求同化、變得跟日本殖民者一樣,而是要瓦解殖民者與被殖民者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如此一來,要求承認殖民地差異反而可能是選項之一。

圖:目前全球有34個國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安道爾、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丹麥、厄瓜多爾、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耳他、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臺灣、英國、美利堅合眾國和烏拉圭。(圖由HRC 基金會製作;https://www.hrc.org/resources/marriage-equality-around-the-world)

 

解構權力關係,才有實質平等

 

依循著實質平等的思路,我們就可以進一步質疑,為什麼同志平等的前提是同志能夠符合異性戀標準?異性戀標準又是什麼呢?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說,就婚姻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同志與異性戀並無不同,保障同性婚姻自由的制度可以和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換言之,異性戀的標準等同於「能婚、想婚」,擴大婚姻的入口、讓同志與異性戀同樣獲得結婚的資格,就是平等。但是,婚姻制度中沒有不平等嗎?在離婚與單身率升高的社會,婚姻對同志與異性戀而言都如此不可或缺嗎?如果婚姻是社會的磐石,單身者是有礙社會的存在嗎?同婚合法化固然保障了一些同志伴侶的平等,同時卻也抬高婚姻的地位,相對使得沒進入婚姻或離開婚姻的「婚外人」(包括各種性傾向、單身、非婚姻的伴侶關係)更不平等。因此,同婚合法化並未重創婚姻體制,反而鞏固了婚姻至上的優勢利益。

臺灣大法官尊崇婚姻與採納異性戀標準的論證方式,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婚合法化的判決頗為類似。相較之下,南非憲法法院承認同志結婚權、但避免獨尊婚姻的判決提供了不同的典範。在該判決中,南非法院闡述婚姻體制的不平等、說明同婚可能有的「同化」效應(讓同志模仿或順服於異性戀的規範),甚至點名「不婚」是個正當的選擇,一再強調平等應該包容而非否定差異,並且標舉判決所承認的是一種「可以與眾不同」的權利。最後,南非的新法讓同性與異性伴侶都可以選擇婚姻或伴侶制。在英國就有一對「與眾不同」的異性伴侶促成了婚姻與伴侶制的並存。英國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後仍保留同性伴侶制,造就不對稱的雙軌制:同性伴侶可以選擇婚姻或伴侶制,但異性伴侶只能選擇婚姻。這對異性伴侶想要獲得法律上的保障,但是反對父權婚姻制度,於是上法院主張異性伴侶也應該享有使用伴侶制的權利。最後,英國最高法院判決僅限同志的伴侶制違反人權法。英國國會修法的結果不是選擇廢除伴侶制來獨尊婚姻,而是允許異性伴侶使用伴侶制,這對伴侶也因此完成願望。英國的發展並不是特例。美國加州也於近年通過同異性伴侶皆可使用的伴侶制新法,提供婚姻之外的另類選擇。因此,就算是要追求「與國際接軌」,我們也有不同軌道可選。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在臺灣創造了同異性伴侶有同也有別的雙軌制度。為了迴避婚姻一詞,這部法律把依照該法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關係稱為「第二條關係」。人們大多選擇對這個法律上的稱呼視而不見,但我們可以思考,第二條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次等關係嗎?問題的答案顯然與人們用哪種平等理論來思考有關。焦慮於少子化的臺灣會在催婚催生政策下更加獨尊婚姻,或者轉而促進非婚關係與單身者的平等?這取決於我們要走向什麼樣的未來,想望什麼樣的平等。(本專題策畫/法律學系楊岳平教授&政治學系蘇彩足教授)

 

參考文獻:
陳昭如(2010)。〈婚姻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女學學誌》, 27期,頁113-199。
陳昭如(2021)。〈非婚法學──婚姻之外的(不)平等〉,《臺灣法律人》,3期,頁1-18。
Chao-ju Chen (2019). Migrating Marriage Equality without Feminism – Obergefell v. Hodges and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n Taiwan.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52(1), 65-107.
Chao-ju Chen (2019). A Same-sex Marriage that is Not the Same: Taiwan’s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Unions and Affirmation of Marriage Normativ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Asian Law, 20 (1), 59-68.
Chao-ju Chen (2019). Catharine A. MacKinnon and Equality Theory. In Robin West and Cynthia G. Bowman (Eds.), Research Handbook on Feminist Jurisprudence. (pp. 44-64). Edward Elgar.
Sara L. Friedman & Chao-ju Chen (2022).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and the Stigmas of LGBT Coparenting in Taiwan, Law & Social Inquiry, 1-29. doi:10.1017/lsi.2022.32.

 

陳昭如小檔案
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現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研究室召集人,曾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全球法學教授。她在歷史、社會與法律的交界領域耕耘女性主義的書寫,描繪法律上的父權如何透過轉化而更新的歷史,探索歧視的交織樣貌,思辨平等的迷思與真義,最近的研究主題之一是單身平等。她相信知識與實踐可以攜手共進,主張性別平等與憲政民主並重,曾經擔任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長與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她的研究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吳大猷先生紀念獎與中研院年輕學者著作獎,教學與社會實踐曾獲臺大教學優良與社會服務優良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