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

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義務

作者:文・圖/劉金玫

甲師為某大學某系教授,因平日和學生相處融洽,學生常和甲師分享校園生活的大小事,某日乙生到甲師辦公室談話時,提及系上丙生常到乙生上課的教室等乙生下課,也常送乙生飲料,且1-2天便傳訊息給乙生,內容有詢問為何乙生沒去上課,或在哪裡看到乙生,也常傳一些情歌、詩詞給乙生,乙生覺得丙生對自己有追求之意,一開始覺得大家是同學不好不回應,後來漸漸覺得不耐煩,覺得被騷擾,乙生曾向丙生暗示自己有心儀的人,但丙生仍依然故我。乙生向甲師抱怨後,請甲師務必要保密,因乙生不想影響系上同學相處的氛圍。甲師聽完乙生的抱怨,想到教師對校園性別事件有通報義務,但丙生的行為好像不是那麼嚴重,乙生又要求保密,甲師感到困擾,到底是否要進行通報?如果通報,是否乙生反而會埋怨自己?如果不通報,那是否有違反通報義務,又如果有更嚴重的事情發生怎麼辦?以下針對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實務,藉此案例來探討幾個問題:

一、什麼是校園性別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條對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為:「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亦即事件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一方為「學生」,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即適用性平法。

而性平法所規範的「學校」,則包含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所定義之「教師」,則是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所定義之「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因此,大專院校的教師自然受性平法規範,學生也不會因為成年或未成年而有差別適用問題。實務上,常有大專院校的教師,在主觀上認為學生已經成年,誤以為所遇到之校園性別事件在適用性平法規範上,與高中以下學校之性別事件不同,這個觀念並不正確。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圖

 

二、通報義務

依據性平法規範,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通報相關單位,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若違反,可能遭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因此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甚至會遭到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性平法第22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通報後,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召開會議決議受理與否(註:大專院校則常委託輪值的受理小組決定是否受理),接著才進入調查程序,過程中會因為案件類型、是否有人申請調查,以及疑似被害人是否有接受調查意願等不同狀況,影響最後是否會完成調查,進而做出調查報告及最終懲處。所以通報並不等於必須走完調查程序,性平法也沒有規範被害人有接受調查之義務。是以,既然依法要進行通報,建議相關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仍應遵守性平法規範通報,至於被害人不願意接受調查,是後續的程序問題。

三、實務常見的爭議

實務上常見疑似被害人要求教師保密,如同案例中甲師所遇到的狀況。惟甲師若考量乙生的意願,而不進行通報,之後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乙生真的只是單純抱怨,事後也沒有向性平會申請調查,也沒有其他見義勇為的同學去檢舉,則甲師是否有延遲通報的問題就不會接受檢驗。另一種情況是,乙生之後向性平會申請調查丙生的行為,或因丙生有更多不當行為,嚴重傷害到乙生,而遭第三人檢舉或學校主動介入調查。不管是乙生申請調查、丙生遭第三人檢舉或學校主動介入,當性平會受理案件後,在調查過程中,因為性別事件常具有私密性,證據常有較難舉證之狀況,加上必須斟酌事件中乙生個人感受,調查小組常會詢問被害人是否曾向第三人反映過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之狀況,此時甲師早已知悉且未通報一事就會浮出檯面,甚至會被進一步檢視是否延遲通報。

因此,案例中之甲師,若認為乙生所述事件已屬校園性別事件,亦即疑似行為人的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案例中的追求行為)、「不受歡迎」,疑似被害人有感到不喜歡、生活受到影響等,則無待確認案情(例如:丙生是否真的有這些行為),甲師妥適之處理方式是告知乙生,自己有通報義務,即進行通報。

甲師通報後,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會接手後續程序,乙生是否要接受調查、案件調查是否繼續,程序中會尊重乙生的意願,也會依性平法規範做到保密原則。過程中,若乙生因為透露丙生之行為,進而擔心遭丙生質問、報復等,甲師和學校相關人員也宜適當安撫,並協助乙生尋求其他資源幫助。

另外,也必須提醒,涉及「公益」案件,就算被害人不願意申請調查,學校也應該提出公益檢舉,主動介入調查。至於何謂公益案件,依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釋,舉凡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均屬之。所以,如果教師聽聞學生遭遇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是學校的教職員,則更應該提高警覺,立即通報,避免之後有更多的學生受害,且被追究延遲通報之責任。

小結

性平法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為避免隱匿、期待能即時處理,訂有通報義務規範,且性平法對於「生對生」、「師對生」間的性別事件規範並未有差異,雖然在實踐上難免通報義務人會有困惑(例如:學生間的互動,就需要通報嗎),但在現行法制下,既然訂有通報義務,相關義務人仍應謹慎遵守之,否則可能事後被檢視是否延遲通報,而須承擔相關責任。(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陳韻如教授)

 

劉金玫小檔案
臺大法律研究所畢業。
現為德玥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法治教育委員會主委、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性平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