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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倫理研究> 徐州路校犬來福的故事──我的動物法學習歷程

作者:文・圖/林明鏘

1994年8月夏末,我由中央研究院轉任臺大法律學系時(當時法律學系尚在徐州路校區),校犬「來福」(圖1)已經在法學院徐州路舊校區掛單出沒了。白天或傍晚學生下課後,牠會跟隨駐衛員警四處巡邏校園、開關校門,並且驅趕流浪犬(浪浪)與流浪貓,威鎮四方。牠長得頭大耳四方,是一隻極為聰明又反應靈敏的米克斯狼犬,盡忠職守,被學生稱為「驃騎大將軍」。詢問資深駐衛警陳天鳴先生後得知,來福媽媽被嫌棄,被校方帶去遙遠山區丟棄,歷經千辛萬苦回到徐州路法學院,嗣後生下來福等七個兄弟姊妹後,又遭校方再度丟棄(累犯)。經過月餘,最後只有骨瘦嶙峋的來福回來法學院,警衛室同仁驚喜之餘,決定予以庇護。來福雖無校犬名分(未形成法律上之校犬),但從此成為警衛室之左膀右臂,擔任巡守校犬,捍衛徐州校區的師生安全。

圖1:來福


由於我及內人自幼有飼養動物的經驗又極愛狗狗,慢慢地與來福熟識。1999年,政治學研究所研究生劉致賢與李中民請我擔任新成立之臺大法學院愛犬社的指導老師,以社團作為照顧來福和牠帶回法學院的配偶小花與四隻小犬的合法制度。因來福日前突然擅離職守數日不見狗影,再現身時已跟著懷孕的小花。為了避免重蹈棄養福媽的悲劇,我應允擔任該社指導老師,負責照顧飼養來福一家的重責大任,並為來福及小花結紮。承當時院長趙永茂教授、學務分處李鴻茂股長、事務分處黃存仁主任、黃輝猛先生,及警衛室的吳忠政、張維陽先生等人大力支持,便一路照顧法學院三隻校犬︰來福、小花、福妹至終(圖2)。牠們應該是法學院學生2000到2010年間最寵愛和矚目的共同回憶之一。從洗澡、餵養、醫療、養老到送終均由愛犬社社長、同學與警衛室同仁們共同承擔,十年有餘。2004年,來福因心臟肥大,氣喘無力,隨後小花兩眼失明(青光眼),福妹又因車禍斷腿且罹患口腔癌,因此小花被送到臺大動物醫院,來福與福妹陸續到我們家養老,走完人生的最後旅程。我和內人從中學到許多人生寶貴經驗,體會到同事們的用心善念、學生們的不離不棄。三隻校犬百年後火化,在院內舉行公開儀式,安葬於徐州路校園內,永眠於奉獻一生的土地(圖3)。

圖2:福妹(左)、小花(右)


此一既生動又傷感的校犬來福家族的故事,促使我燃起研究、教授臺灣動物法的契機。2000年恰逢獸醫系費昌勇教授邀我在該系大五必修課「獸醫法規與倫理」課程,擔任「法規」部分之合授教授。在「教學相長」的刺激下,自己也累積了不少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並且於2016年出版臺灣第一本動物法專書《臺灣動物法》(臺大法學叢書,編號224)。雖未能「紙貴洛陽」,也算善盡法律人應盡的大學社會責任︰將臺灣動物法的規範內容,有體系的加以檢討批判,並提出具體修正意見,希望讓臺灣苦難中的動物,包含流浪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及展演動物、野生動物,都能受到臺灣人民的合理對待,實踐宗教上「眾生平等」的理想與關懷。

圖3:臺大校園守護犬來福之墓


2016年起,我在臺大法律學系開授「動物與法律」選修課(與動物福利學程配合),此一國考不考的冷門科目,不僅有為數不少的法律系學生修習,亦有文學院、生農學院、社科院、生命科學院的學生來上課。同學透過這門課能區分「動物福利」與「動物權」的重大區別,了解人類對待動物應有的合理態度︰消極上不僅不能傷害虐待動物,積極上更應該努力增進動物福利,且應從自身做起。十餘年間,我指導近10本臺大法研所動物法的碩士論文,也和不少臺灣動物保護團體密切合作,出版了修改動物保護之具體修正意見,並多次與國內各大學及高中熱愛動物的同學作採訪及臨場機會教育,樂此不疲。因為我深刻知道︰校犬來福全家的生動故事能夠感動人心,改變人的行為。希望寵物不再被飼主無情棄養,也不會被他人不當虐待傷害。動物除能感受到疼痛外,也能有無私的感情呈現,自私的人類應該慢慢放下偏見與執念,關心周圍動物的生命與苦難。牠們雖然不會講人類的話,卻是地球絕不可或缺的主角之一。沒有牠們,人類的生存會有危機。


在我長達二十餘年的教學研究及學習歷程中,深入體悟到︰臺灣現行制度雖有長足進步,但動物的處境普遍不佳,印證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除了少數寵物(或同伴動物)受到主人無微不至的照顧外,其他絕大部分之流浪動物或是被人類利用之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及展演動物,普遍呈現非常不人道且不合理的狀態。例如︰經濟動物不但未受到最基本的人道飼養,連人道運送及人道屠宰都做不到,對偏鄉或離島地區或神豬飼養,執法上有難度。又例如,禁止籠飼蛋雞的呼籲,在我國可說難以期待。展演動物被終身禁錮以及反覆性僵化和脫逃行為,可以看出展演動物福利形同具文。學術自由高過動物保護,使得實驗動物數量居高不下,替代原則(Replacement)難以落實。野生動物則因環境過度開發而瀕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再加上狩獵制度失控,致臺灣雲豹、臺灣黑熊、山羌、石虎及台北樹蛙、嘉義樹蛙等均面臨滅絕,都是此種典型範例。當然這樣的結果與臺灣人民的動物生命教育(養)有密切關係,但法律制度不合理及強調利用動物的傳統,難辭其咎!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高中以下之動物生命教育課綱,並且優化我國現行動物法律,刻不容緩,另外,以最優先的政策價值,逐步改善目前積重難返的困境,合理化產值鉅大的畜牧產業及實驗動物的狀況。

圖4:新加坡裕廊鳥園之展演動物


透過宗教、社會、教育及部分媒體的力量(例如︰十二夜的紀錄片),臺灣的動物福利進展較諸二十年前,已有大幅進步。據官方統計,流浪動物數量正逐漸減少,惟棄養寵物或動物放生仍不時可聞,虐待傷害動物之案件更常震驚社會。吃狗肉雖不敢明目張膽、公然為之,但從未禁絕。寵物地下繁殖及買賣業者仍與法律玩捉迷藏遊戲,因人民需求龐大,其地下商業產值令人瞠目結舌。經濟動物的源頭管理──畜牧場,雖因人畜共通疾病的狂牛症、口蹄疫及狂犬病之考驗洗禮,而日漸重視傳染病防治,惟其重心仍在確保畜牧產業之發展,以及減低人類受傳染的風險,距離經濟動物福利所倡之五大自由仍十分遙遠。實驗動物雖已普遍建立「自主管理」式的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實驗事前須經許可、事中須受監督、事後仍受檢視,惟其動物實驗之必要性審查,以及完成動物實驗的研究成果評估效益,仍各說各話。最重要的原因是︰動物保護條款並非憲法所直接保障的法益,無法與憲法明文保障之「學術自由」相互抗衡。因而「動保入憲」(即動物非物,應受到法律特別保護)格外有其法學及應用實踐上之價值,而非紙上談兵或法制奢侈品。最後,現行的展演動物制度規定僅適用於公立動物園(圖4),卻排除生態農場及休閒遊樂農場、畜牧場,形同「雷大雨小」,法令推動力達不到私人農場或畜牧場,更不及於個體戶之動物展演(例如:寵物咖啡廳)。此正是印證我常批評的展演動物管制,乃典型的虎頭蛇尾、為德不卒。


臺灣動物保護制度的諸多缺失,可謂罄竹難書。惟不可因此放棄初心,只要學界良心能結合民間動保團體及社會上的主流教育及宗教慈悲護生力量,改善制度並配合法律執行量能提升,攜手國民教育,不信春風喚不回!臺灣終有一日可以擺脫「殺戮之島」的惡名,走向有人性、有溫暖的動物法制與和諧社會。(本專題策畫/法律學系陳韻如教授&臺灣文學研究所黃美娥教授)

參考文獻:
林明鏘(2020),《臺灣動物法》,新學林公司,修正二版。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2015),《動物福祉》,李淵百總編輯,初版。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聯)(2021),《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

 

林明鏘 小檔案
臺大法律學系學士(1982)、碩士(1987);公費留學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1992)。1994年起任教於臺大法律學系。目前為臺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臺大法律服務社主任、歐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專長為行政法、工程法、動物法、警察法。著作有專書共12本、期刊論文逾160篇。(圖為與家犬皮皮在醉月湖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