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與本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新任校長人選。
二、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
(一)校長人選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任用資格。
(二)依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4點規定,推薦校長人選前,應先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 。
2.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
3.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
(三)校長被推薦人必須承諾,擔任校長職務期間,不得兼任任何政黨職務。
三、推薦方式: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
(二)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三)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四)本會委員得主動推薦;每五人以上連署,得推薦一人。
四、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
五、凡有意推薦之個人或團體,請至本校網頁(https://www.ntu.edu.tw)「校長遴選」下載相關表件及規定,並請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送達本校收發單位為準)將所有資料以掛號、快遞郵件或專人寄(送)達「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06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逾時恕不受理。所送表件,恕不退還。
聯絡人:秘書室孫佩郁、胡宜珍,電話:(02)3366-2032、3366-1483,傳真:(02)2362-9997、email:ntupsc@ntu.edu.tw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啟
校長遴選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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