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
第一條:本校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人士或團體,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對本校所屬單位、附設機購或有關基金會之捐贈,包括設立講座、購置設施、興建建築物、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除致送感謝書狀外,並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榮譽及優待。
一、凡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興建校舍者,均將其姓名鐫刻於建築物特設之紀念牌上,本校教職員工並可享受本校附設醫院優先受理掛號之優待。
二、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除第一款外並享有下列優待:
1、使用本校圖書館及借閱圖書。
2、比照本校教職員工之寵物在本校附設家畜醫院醫療或住院優待辦法,享受寵物醫療優待。
3、本校教職員工在職期間(專、兼任)可免費在校內停車。
三、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未滿壹千萬元者,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優待外,並享有下列優待:
1、使用本校體育館與其他運動及休閒設施。
2、比照本校教職員工,享有本校農學院附設實驗林管理處住宿及會議場所借用等優待。
3、可免費在校內停車。
四、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除第一款及第二、三款之優待外,並優待使用本校附設醫院景福門診及景福床。
五、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者,除第二、三及第四款之優待外,並得指定本校新建圖書館或其他新館之研究室一間,以捐贈人之名義命名。
六、凡捐贈整座建築物全部經費者,除第二、三及第四款之優待外,並得請其為建築物命名以留永念。
七、凡累積捐贈之總金額達上述各款標準者,均照上列規定致謝。
八、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及「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